H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史纯律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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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H某原系某市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曾任镇政府主官多年,因涉嫌受贿、洗钱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认购拟上市企业原始股、高价转卖代持股权等方式收受财物2180余万元,并以现金交易方式掩饰资金性质,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并明确监察机关在留置呼延灼前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呼延灼不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上述起诉意见,呼延灼受贿2180余万元,且无任何减轻情况,仅受贿罪就将面临有期徒刑13年左右的刑期。
经查,2014年H某任区政府办副主任期间,协助辖区A科技公司(新三板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以570万元认购该公司100万股未上市股份(同期市场价6元/股,实际优惠30万元);2017年A公司转主板上市后股价飙升,H某抛售股份获利1680余万元。此外,其在任镇长期间,以朋友代持方式投资辖区B公司200万股,后受让方为谋求政策便利高价收购上述股份,其套现200万元。案件涉及政商勾连、股权代持多重法律争议。呼延灼家属被留置后,家属遂委托史纯律律师展开辩护。
办案过程:
(一)锁定法律争议焦点,突破金额认定壁垒
史纯律律师经研判发现,受贿金额认定系本案核心争议:监察机关认为A科技公司原始股交易系权钱交易,以抛售获利金额计算犯罪数额;辩护人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真实支付股本的股权交易应以“优惠差价”作为受贿金额,上市收益应属孳息而非犯罪所得。通过调取同期投资人入股协议、上市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呼延灼入股时系正常投资行为,企业转板上市成功率为行业小概率事件,行贿双方对千万元收益无主观合意,据此将1680万受贿金额抗辩压缩至30万元优惠差额。
(二)剥离代持法律关系,切割责任边界
针对A公司股权交易,辩护人梳理代持协议、银行流水,证明呼延灼仅实际获得200万元中的120万元利益,其余80万元系代持人自有投资获益;同时提出洗钱行为中“现金转换”手段单一,未采用跨境转移等隐蔽方式,社会危害性较低。通过拆分资金流向、举证实际获利比例,为量刑协商争取空间。
(三)全维度构建量刑从宽体系
1.自首情节锚定;
2.全额退赃佐证悔罪态度:审查起诉阶段H某家属即退缴2200余万元;
3.多维降低主观恶性评价:结合2014年司法解释空白背景,强调公职人员参与资本市场行为的时代特殊性,与直接索贿行为作出区分。
通过史纯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积极辩护,最终检察机关虽然最终没有改变受贿数额的认定,但通过补充侦查,认定呼延灼具有自首情节,并大幅度降低量刑建议。考虑到,此前呼延灼家属已经退出2200余万(含利息)的全部违法所得,且呼延灼除了争议的1600余万受贿数额外还有近500万受贿,史纯律律师也建议呼延灼可以在量刑适当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反复沟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就受贿罪对呼延灼建议量刑7-8年,就洗钱罪对其建议量刑1年。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但未支持受贿金额抗辩意见。最终认定H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七年二个月,罚金220万元。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做到了最低量刑,实现在数罪并罚框架下的最大幅度罪轻辩护效果。





(注:以上文章提到的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史纯律 律师 
史纯律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等业务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带领团队承办了大量社会影响力重大的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宣告不起诉、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等无罪结果,其专业能力和办案效果受到各界一致肯定,多起案件获评无锡市优秀专业案例、无锡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秀案例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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