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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L某某可能涉嫌盗窃罪一案,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发布时间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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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一、案情简介

2018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到匿名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在技术部主要负责区块链业务对接和交易平台开发。被告人李某某从公司一个叫“唐x”的安全员处获取了黑客入侵工具“菜刀”的使用总结笔记,该笔记提及了植入木马的操作方式。被告人李某某还自己编写程序,即将零散ETH(以下简称“以太币”)归总至某几个账号的自动化程序使用教程和程序的具体内容,李某某将该程序命名为“ETH.Rar”和“ETH归集教程.docx”存在电脑D盘中。

被告人李某某掌握该技术后,利用客户缪某某向其开放服务器维护权限之机,在缪某某的数据库中植入了“lastWinneruser.mdf”等相关数据库文件。被告人李某某再利用服务器的特殊授权,先后520余次从被害人缪某某手机应用“imToken”App的电子钱包中转走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被告人李某某将该383.6722以太币通过自己创建的电子钱包流转兑换成109458各USDT(以下简称“泰达币”)。经调查显示,被告人李某某陆续将384枚以太币转入收款钱包时的价值约为43万元人民币。

二、办案过程

李某某于1月29日被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陈沛文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陈律师迅速为李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多次、详细地听取了李某某的陈述,复制并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2、认真研究案件。全面分析起诉书后,陈律师针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检索与案例检索,整理了大量涉数字货币案件相关判例,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陈律师及时与法院就上诉人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本案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一)加密数字货币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公私财物,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加密数字货币的本质是数字字符串,只是对信息的记录符号,并不当然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其次,加密数字货币也同样不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受到刑法保护的前提是该财产性利益得到法律的认可,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十部委在《九二四公告》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数字货币应当以数据方式保护,故而不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

(二)本案李某某非法转移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占有转移”的构成要件,而是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盗窃行为是指在物理空间中,行为人将财物从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可控制的空间中,转移至自己可控制的状态下,其实质是财务在空间距离上的变动,而加密数字货币的转移是通过区块链系统中记录交易的数据变更实现的,不存在物理空间距离上的变更,更不应认定属于盗窃罪中的转移占有。

(三)如果认定加密数字货币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无法适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对其作价格认定。

对于加密数字货币而言,加密数字货币在我国法域内的市场被否认,欠缺规则所需要的“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如果认为加密数字货币属于“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在测算时也需要“同类物品”予以比较,而加密数字货币的同类物品,均是非法金融活动的组成之物,所有的加密数字货币均面临我国法域内无市场的问题。

(四)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系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原审判决对于涉案以太币价值判断以及价格认定的行为本身,明确违反了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属于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一审法院赖以认定涉案以太币价格的证据来源,系基于侦查机关对于境外非法网站的查询,相关证据取得及侦查行为的做出均不具备合法性。但是原审判决按照境外非法数字货币汇兑平台的非法定价作为价格认定的依据,做出了一审错误的判决。而其判决本身,承认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合法性”,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将案涉虚拟货币追踪报告中有关价格认定部分直接作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采纳了陈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但因种种原因,二审法院基于上级法院办案指导建议,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大致存在三种思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侵犯通讯自由罪定罪处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新生事物以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范空白,导致了一种行为有了不同的定性。陈律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盗窃罪构成要件中财物的属性,其本质上是一种数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将虚拟货币纳入刑法中财产的范畴,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属于不当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且若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解决的价值认定问题,造成执法不统一。该行为实际上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较为合适。源于实践中的认定不一,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中仍有辩护空间,因此应认真研究案情,把握案件关键焦点,依法履行辩护职能,力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权益。

陈沛文 律师

陈沛文,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陈沛文律师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现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澳门仲裁学会副研究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委员会委员,普陀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普陀区青律联副会长,上海市普陀区首届“靠普人才计划”青年英才项目获选者,华东政法大学法辩俱乐部教练,研究生模拟法庭赛队教练,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法官库法官。 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互联网黑灰产犯罪、数据犯罪及涉区块链犯罪的辩护与合规治理,撰写相关专业研究文章六十余篇,分别发表于各级期刊论坛。 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典型网络犯罪案件近百件,其中无罪案件三十余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经典案例
Z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审查起诉苏明杰律师辩护,获得存疑不起诉

案情简介: L某(另案处理)系某省某公司法人,与某技师学院合作招生办学,Z某系个体从事学生实习就业介绍业务。2023年11月,Z某作为介绍人,将受害人L某介绍给李某,居间介绍促成二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即约定李某后续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L某提供实习学生,李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伪造技师学院的公章,后受害人L某支付20万元合同对价。李某收取后将其中16万元作为还款交给当事人Z某。后L某多次催促李某履行合同,李某一直推脱有关事宜,不履行合同内容。受害人L某报案,李某和Z某先后被抓获到案,Z某被刑事拘留后退还了

2026-03-30

03-30
L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陈沛文律师介入辩护,当事人获大幅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2024年7月,L某某安排公司技术人员Z某,以技术手段(模拟用户请求、使用代理IP、使用打码技术等)获取交管12123、地方政务、城市服务等平台的车辆违章数据,后出售给下游客户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通过爬虫手段获取的车辆违章数据至少3.7亿条,L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251万元,L某某和Z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办案过程 L某某经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本团队。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从证据、技术、数额三方面同步推进辩护工作。在电子数据审查上,辩护人发现

2026-03-16

03-16
W某涉嫌虚开发票案,史纯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展开工作, 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4年期间,W某因企业运营成本上升,部分真实开支无法取得对应发票,遂经人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冲抵企业成本。 2024年7月,W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某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得其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达300余万元。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史纯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后与公安、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抓住对W某的有利案情,指出本案应以逃税罪而非虚开发票罪论处,且W某系初犯,已补缴完税款并缴纳完滞纳金,这一辩护为后续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3-16

03-16
F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周佩双律师为其辩护,获成功撤案

案情简介: 于2015年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F某在某地参与了李X领导的传销组织,并在其中担任经理,进行传销活动。公安机关指控F某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办案过程: 周佩双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了解到F某仅为底层参与者,更为受害人,未实际承担管理职责,不宜认定其构罪。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周佩双律师就当事人F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在形成完整法律意见后,立即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并提交建议作出不予起诉

2026-02-10

02-10
L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经刘茂珂律师介入,不利情况下成功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检察院阶段取得不起诉

案情简介: L某应朋友邀请在一家游戏厅从事前台客服工作,该游戏厅内赌博机多达29台,某天被公安机关直接在店里抓获,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 办案过程: 刘茂珂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发现当事人是个20出头的小姑娘,有过一次犯罪的经历,还处于戒毒期间,对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要点不是很懂。 在黄金37天内,刘茂珂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进行会见和法律辅导,并与办案单位紧密沟通案件情况,在同案其他人已经存在被逮捕的情况下,围绕其犯罪的恶性较低以及就快要结婚的现实情况,成功说服检察官不批捕,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2026-01-29

01-29
W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胡洋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变更罪名、大幅减少金额、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24年下半年期,W某利用其担任某店铺店长的便利,将其他几名柜员收取的商品预售款500万元左右挪用,相当大部分用于补贴给客户,少部分用于朋友借贷,另有部分金额可能自己消费了,具体金额因账目混乱无法梳理。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受害人坚持按照500万元金额进行追诉,即便多轮沟通,依然坚持至少200万以上的涉案金额。 二、办案过程: 胡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告知当事人必须认真核对账目,告知其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并让其积极配合提交其补贴客户的相关资金证据,最终历时近一年,十

2025-12-17

12-17
W某某涉嫌盗窃案,经张秉政律师辩护,促使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以来,W某某通过从他人处购买虚假支付凭证,使用越狱苹果手机及出库插件,在某APP上获取某音乐会员权益,后通过某鱼平台销售获利。经专项审计,W某某个人买家交易净值为5万余元,涉案公司损失超百万元,检察院另指控W某某需对其教授犯罪方法的W某8000余元涉案金额负责。 办案过程: 张秉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和全面阅卷。经细致梳理审计报告、讯问笔录及资金流水,辩护人发现检察院将W某名下约8000余元金额计入W某某犯罪数额,并将未查实的其他会员销售聊天记

2026-09-08

09-08
G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陈阳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G某系C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其姐夫J某担任某Y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向某B公司采购“某某”电枪设备共计160万余元,某B公司向某公司采购对应设备83万余元。公安机关认定J某伙同G某“虚增采购环节、更换新品牌”非法牟利,造成Y公司损失76万余元。2025年12月10日,G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被刑拘;2026年1月15日,S市Q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陈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对全案卷宗全面阅卷,从零散证据中提炼

2026-09-07

09-07
最新案例
W某某涉嫌盗窃案,经张秉政律师辩护,促使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以来,W某某通过从他人处购买虚假支付凭证,使用越狱苹果手机及出库插件,在某APP上获取某音乐会员权益,后通过某鱼平台销售获利。经专项审计,W某某个人买家交易净值为5万余元,涉案公司损失超百万元,检察院另指控W某某需对其教授犯罪方法的W某8000余元涉案金额负责。 办案过程: 张秉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和全面阅卷。经细致梳理审计报告、讯问笔录及资金流水,辩护人发现检察院将W某名下约8000余元金额计入W某某犯罪数额,并将未查实的其他会员销售聊天记

2026-09-08

09-08
G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陈阳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G某系C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其姐夫J某担任某Y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向某B公司采购“某某”电枪设备共计160万余元,某B公司向某公司采购对应设备83万余元。公安机关认定J某伙同G某“虚增采购环节、更换新品牌”非法牟利,造成Y公司损失76万余元。2025年12月10日,G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被刑拘;2026年1月15日,S市Q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陈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对全案卷宗全面阅卷,从零散证据中提炼

2026-09-07

09-07
Z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晓佳律师二审精准辩护, 刑期由六年改判四年,依法获得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以来,Z某从P某处购进熟马肉、熟猪肉,加价销售给经营驴肉火烧店的C某,C某将马肉、猪肉混合后冒充驴肉加工成驴肉火烧对外销售。而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C某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送检,经检测,扣押的卤肉制品中检出马成分和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审判决认定Z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数额460752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Z某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过程 陈晓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重点围绕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2026-09-06

09-06
Z某涉嫌诈骗罪,曹盼律师精准辩护, 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与依法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Z某因替同案犯垫资105万元用于房产解押,后仅收回55万元,造成50万元损失。为弥补该损失,周某与同案犯合谋,利用被害人申请经营性贷款之机,隐瞒真实意图,将被害人116万元贷款套现私分,周某分得10万元。被害人发觉后报警,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 曹盼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多次会见周某,重点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审查起诉阶段,曹盼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围绕从犯认

2026-08-31

08-31
B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经张秉政律师辩护,达成认罪认罚量刑协商获从宽处理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4年,B某某担任某民营矿业公司工程合同部经理,在主持履行石料委托加工工程项目期间,收受了承包商给予的170余万元返利,后因公司内部稽查导致案发。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从家中挡获。 办案过程: 张秉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和全面阅卷工作。经细致梳理全案证据,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的170万余元受贿金额在证据层面存在诸多瑕疵。张秉政律师随即围绕该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的辩护方案,对证据三性提出系统性质证,充分论证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客观上为公司节约了巨额成本,全面梳理当事

2026-08-16

08-16
H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刘秉承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4年,H某在明知Z某违规帮助不符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员“代报名”的情况下,为获利招收并向Z某输送学员63人,转账代报名费396,000元,个人获利101,047元。2025年2月28日,H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刘秉承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阅卷,重点围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进行辩护,提交不起诉意见,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案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办理结果: 2026年8月14日

2026-08-13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