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经陈沛文、张警语律师辩护,一审法院当庭变更起诉罪名诈骗罪为合同诈骗罪,获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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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害单位某通快递有限公司先后与某某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某通为某猫、某宝电商平台提供按需上门配送及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上门补贴费用由某通垫付给加盟网点。本案当事人C某某向快递派送站点提供刷单服务,通过“刷空包单”的方式,在未实际送货上门的情况下,骗取快递公司送货上门补贴70余万元。
办案过程:
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针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基本认可案件事实的情况,为确保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在协助当事人家属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的同时,主要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护。通过对整个刷单链条的梳理,当事人向快递派送站点提供刷单服务,收取刷单费用,仅是以刷单的方式为派送站点骗取补贴提供帮助,派送站点才是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而派送站点作为快递公司加盟商,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以合同诈骗罪认定。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后,检察官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认可,但仍坚持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金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五年。
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原已丧失希望,认为在法院变更罪名太难。辩护律师一面安抚当事人情绪,帮助建立信心,另一面积极与法官沟通,强化辩护意见。在第一次庭审上,除审判长以外,人民陪审员对于本案罪名争议表现出较大兴趣。为方便理解,辩护律师将核心辩护意见转化为示意图,提出在涉及刷单当事人、快递派送站点、快递发货站点与快递公司的四方主体中,当事人提供刷单,发货站点进行发货,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只有派送站点是在不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取补贴,故派送站点才是实际“空手套白狼”行为的主体,且诈骗行为的实施、上门补贴的取得均与加盟合同存在高度关联,是履行合同将产生的附随结果,故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当事人相较派送站点而言作用更小。
经过两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纠正为合同诈骗罪,结合当事人具有的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的情节,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庭后,人民陪审员主动找到陈沛文律师团队,对于辩护工作表示认可,并说到已经尽力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
办案思路:
陈沛文、张警语律师梳理案件经过后,从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在事实与证据问题上,C某某提出其实施涉案行为的区间为2023年4月至6月底,结合其他同案被告人陈述情况,公诉机关所指控的2023年整年度为C某某犯罪期间显然与事实不符。尽管C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出于不想浪费司法资源的目的,又认可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基于在案证据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对于其涉案金额酌情扣减或在其他量刑情节处予以考虑。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首先,对于本案的罪名认定。本案中诈骗行为具体由申通快递网点实施,之所以能够完成诈骗是基于快递网点与申通公司所建立的加盟合作关系(合同),所骗取的“上门补贴”是签订、履行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以合同诈骗罪认定更为合适。
其次,对于本案中主从犯认定问题。从共同犯罪分工上看,C某某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而仅向快递网店提供了“刷单”的帮助,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从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上看,C某某行为产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小;从违法所得的分配上看,C某某提供“刷单”服务,收取的均为“刷单”的费用,至于后续诈骗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则由快递网点支配,与C某某无关。故本案中,C某某相对于快递网店而言宜认定为从犯。
最后,在本案量刑情节上,C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所掌握的全部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C某某家属此前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已经代为退赔违法所得,修复了被损害的法律关系,并取得了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
办案结果:
在检察机关坚持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五年的情况下。辩护人通过向法庭释明涉案诈骗活动的具体实施环节,论证被告人C某某所骗取的“上门补贴”是签订、履行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当庭将起诉罪名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办案心得:
1.注重细节梳理与法律适用分析。办案过程中,辩护人从涉案刷单链条的主体关系、诈骗行为与合同的关联性等细节入手,通过梳理四方主体的行为模式,发现C某某的刷单行为仅为快递派送站点骗取补贴提供帮助,且诈骗行为的实施及补贴的取得均与加盟合同高度关联,为罪名定性提供了关键事实支撑。
2.精准把握罪名构成要件差异是核心。在本案中,深入研究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别至关重要。通过分析C某某骗取“上门补贴”系签订、履行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情形,明确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而非普通诈骗罪,为辩护策略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
3.持续与司法机关沟通争取是保障。辩护人介入后,尽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坚持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但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积极与法官沟通,通过制作示意图直观展示辩护观点、强化法律论证等方式,持续向司法机关阐述罪名定性理由。最终,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实现罪名变更及从轻判处,体现了积极沟通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材料:


陈沛文 律师 
陈沛文,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陈沛文律师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现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澳门仲裁学会副研究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委员会委员,普陀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普陀区青律联副会长,上海市普陀区首届“靠普人才计划”青年英才项目获选者,华东政法大学法辩俱乐部教练,研究生模拟法庭赛队教练,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法官库法官。 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互联网黑灰产犯罪、数据犯罪及涉区块链犯罪的辩护与合规治理,撰写相关专业研究文章六十余篇,分别发表于各级期刊论坛。 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典型网络犯罪案件近百件,其中无罪案件三十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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