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L某与B某、Z某合伙出资300万元,注册成立某公司经营地毯生意,L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生产及设备、原材料采购。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L某在采购设备及支付电费过程中,向公司全额报销后实际分期付款,截留23万余元;另将股东交付的地毯原材料采购款中40万元挪作个人入股出资,合计挪用63.5008万元。2025年3月3日,股东B某报案,L某被上网追逃,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黄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L某,发现其曾持邮寄传唤证主动前往派出所、因派出所未接到案件信息而返家一节,随即调取挂号信签收记录、派出所来访登记表固定自动到案证据,先后向某县公安局、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动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围绕自首、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发表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量刑。
办理结果:
2026年7月28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L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在案的591310元返还被害单位某公司。
案件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