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以来,L某明知从C某开(另案处理)处进购的标有“悍高HIGOLD”“DTC”标识的五金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B市C区某村其经营的五金店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2025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在其店内起获假冒五金件16160个。L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代为赔偿“悍高”商标权利人10万元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
卢磊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后,对全案10册卷宗逐册阅卷,并向家属出具阅卷分析;两次会见L某,核实证据并进行庭前辅导;庭审中围绕“同一种商品”的认定、补充扣押物品的同一性、产品识别报告的证据资格等问题发问、质证,主张扣减部分销售金额;推动家属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针对“DTC”商标权利人索要20万元谅解金的不合理诉求,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观点主张不影响从宽处理;两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争取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2026年1月29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L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低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
案件材料:




(图为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