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H某系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前期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及现场管理。2020年至2024年2月,该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购进主要组分含量低于国家标准的“50粉”干粉,生产“某科”“某克”牌灭火器对外销售。经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金额共计573007.50元。2024年6月4日,H某在公安机关及亲友劝说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办案过程
袁夜丹、李雨珊律师接受H某亲属委托时,本案一审第一次庭审已经结束。辩护律师立即开展阅卷和会见工作,围绕从犯认定、生产商与经销商销售金额重复计算、统计表与销售单金额不一致等问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第二次开庭前,重新拟定发问提纲并重写庭审意见,出庭参加庭审;庭前庭后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量刑与承办法院多次沟通。判决后,律师起草上诉状并会见H某征询意见。
办理结果
2025年9月12日,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H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黄建炜决定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