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刑辩团队2025年度第29周内训丨王宁:深入学习烟草类、股票配资类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上)

发布时间 2025-08-12 17:15:48

本期授课律师 ▏王宁

深入学习烟草类、股票配资类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

2025年8月7日,熊猫刑辩团队迎来一场干货满满的刑事培训活动。本次培训以“烟草类、股票配资类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要点”为主题,由王宁律师主讲,团队律师们齐聚一堂,共同参与了此次学习。培训分为上下两场,上半场聚焦于烟草类案件的核心要点,内容丰富且逻辑清晰,为律师们带来了诸多启发。

01 涉烟类案件基本概念

培训伊始,王宁律师深入解读了涉烟类案件的基本概念。他指出,烟草专卖品涵盖卷烟、雪茄烟等众多品类,2021年11月10日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更是将电子烟纳入其中。结合实际案例,王宁律师深入剖析了烟草专卖品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为律师们拨开了迷雾。

张秉政律师分享了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其中涉及的养茄用品及退货雪茄烟款额的扣除问题,以及烟草质检站鉴别检测报告的局限性,引发了在场律师的深入思考。王宁律师借此案例,详细讲解了如何准确区分和认定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及其价值,为律师们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随后,王宁律师进一步讲解了烟叶与烟丝的认定问题,明确指出并非所有烟叶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烟叶”,烟丝的形态也不仅限于“丝”。他分享的杨某某非法经营案中,进一步明确了烟叶与烟丝的认定标准,让律师们对这一问题有了更精准的理解。

肖双红律师承办的丁某某非法经营案中,涉及倒卖电子烟的问题,引发了对电子烟及其相关产品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的探讨。丁某某与仇某某均供述有单独交易电子烟杆,绝大部分人会认为烟草香烟含有尼古丁属于国家的“烟草专卖品”,但极少有人会认为烟杆、烟斗属于“烟草专卖品”,这些只不过是吸烟的工具而已,我国现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未将烟杆、烟斗等吸烟工具列入“烟草专卖品”加以规制。

黄月玲律师分享的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涉及倒卖“水果味”电子烟,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相关问题,为律师们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参考。

王宁律师向大家抛出一个问题:“许可范围经营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引发了在场律师们的热烈讨论,现场气氛活跃,大家纷纷陷入思考。

02 涉烟类案件重点问题解析

(一)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罪数问题

王宁律师详细阐述了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想象竞合关系。他指出,“非法”指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假冒”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伪劣”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结合具体案例,他深入分析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择一重处罚,为律师们提供了实用的辩护思路。

(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未遂问题

王宁律师提到,非法经营罪一般不认定“未遂”,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辩护。他引用的王某合同诈骗案,深入探讨了不同观点及法院的判决理由,让律师们对这一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王宁律师指出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并详细分析了如何确定未遂对应的法定刑及考虑未遂的减轻或从轻情节。他通过案例深入探讨了不同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及法院的判决理由,引发了律师们的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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