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刑辩团队2025年度第30周内训丨王宁:深入学习烟草类、股票配资类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下)
发布时间 2025-08-19 17:07:24
本期授课律师 ▏王宁
深入学习烟草类、股票配资类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
2025年8月14日,熊猫刑辩团队举办了一场主题为《烟草类、股票配资类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要点》的刑事培训活动。本次培训继续由王宁律师主讲,团队律师们齐聚一堂,共同参与了此次学习。培训分为上下两场,上半场主要围绕烟草类案件的基本概念和重点问题展开,下半场则聚焦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辩护要点的探讨。
在上半场的培训中,王宁律师详细解读了涉烟类案件的基本概念,包括烟草专卖品的定义、烟叶与烟丝的认定,以及电子烟的法律地位。他还深入解析了涉烟类案件的重点问题,如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罪数问题和未遂问题,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引用多个实际案例,王宁律师为律师们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实用的辩护方法,现场互动频繁,学习氛围浓厚。

在下半场的培训中,王宁律师首先通过自编案例,提出了一个假设性的情境,引发了律师们的深入思考。案例中,张三开了个超市,没有烟草专卖许可,销售假华子,焦油含量超标,截止被查获之日销售X万元,尚有Y万元货值金额的华子在仓库中被查获。王宁律师通过改变X和Y的数值,探讨了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
01 情形一:当X=10,Y=20时
王宁律师指出,在这种情形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为2年以下(既遂从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既遂从重),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既遂,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他强调,辩护律师可以从罪名的选择上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刑罚。

02 情形二:当X=10,Y=60时
在这种情形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为2-7年(未遂从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既遂从重),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既遂,非法经营数额70万元)。王宁律师提醒律师们注意,未遂部分的量刑标准与既遂部分有所不同,辩护时应充分利用这一点。

03 情形三:当X=50,Y=60时
在这种情形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为7年以上(既遂从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为3-10年(既遂从重),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既遂)。王宁律师通过这一案例,展示了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差异,以及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只要涉及到卷烟、电子烟的案件,就一定会产生真伪鉴定问题。王宁律师进一步探讨了涉烟类案件中的鉴定问题和价格认定问题。他指出,烟草质检中心/站出具的《鉴别检测报告》在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但辩护律师可以从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资质等方面进行质证。
王宁律师详细讲解了卷烟、烟叶、烟丝的价格认定标准。他强调,有销售或购买价格的,应按照该价格认定;没有价格的,应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计算。他还特别提到,烟叶的价格认定需要根据其等级和使用价值来确定,烟丝的价格则按照烟叶价格的1.5倍计算。

在培训的最后阶段,王宁律师继续邀请了几位律师分享他们承办的涉烟类案件,进一步丰富了培训内容。
沈凡丁律师分享了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在该案中,案涉烟丝在某省某市被扣押,某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张某某倒卖烟丝价格为110.28元/公斤。然而,根据《某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度烟草物品平均价格的通知》,烤烟普通品种的平均调拨基准价格为2768.94/50千克,即55.38元/公斤,烟丝价格应当为55.38*1.5=80.07元/公斤。沈凡丁律师通过这一案例,强调了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价格标准进行计算,避免因价格认定不当导致对被告人量刑过重。
胡馨月律师分享了梁某某非法经营案。2022年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后以贩卖毒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和批捕。关于鉴定电子烟为伪劣产品(不符合新国标)的《鉴别检测报告》抽样程序存在“硬伤”。胡馨月律师指出,抽样数量应满足鉴别检测需要:烟弹60个;烟具50个。她还提到,价格认定机构为某某省烟草局,查获地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根据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顺序应当为:销售/购买价格→查获地省级烟草局出具的价格,另标价也可作为销售价的替代价(2003伪劣烟草制品会议纪要)。胡馨月律师通过这一案例,展示了在涉烟类案件中,如何从鉴定程序和价格认定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培训的下半场内容丰富、逻辑清晰,现场律师们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见解和经验,展现了熊猫刑辩团队的专业素养和学习热情。
此次培训不仅提升了律师们的业务能力,也为今后办理涉烟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今后,熊猫刑辩团队在涉烟类案件的辩护工作中将更加得心应手,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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