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隐案同案犯异地被定诈骗,乔志挺律师紧扣证据问题为M某力争到存疑不诉,远超当事人预期丨熊猫刑辩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8-26 16:03:22
案件介绍
2025年2月至3月,M某(本案当事人)在涉诈通讯软件上接收上家派发的资金流转“单子”,转发给同案犯F某。F某则组织一伙人,线下冒充“某某黄金”的工作人员,拿着合同上门,让被害人签下“投资协议”并收取钱款。办案机关认定,M某参与了3月10日、13日、15日、24日这四笔。
此前已有被害人报过案,警察一路紧跟,这伙人发现被跟踪后四散逃开,只有一个望风的人没跑掉、被当场带走,警方顺着这条线继续展开抓捕,其他同案也陆续落网。M某在得知同案落网、明知公安机关系来抓捕的情况下,仍未逃跑、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当事人经四处比对,委托到了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熊猫刑辩团队,乔志挺律师了解案情后正式介入本案。乔志挺律师立即申请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分析,并向当事人全面反馈案件利弊、走向与风险。
办案过程
乔志挺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方面现实难点:
一是M某负责接单转发,表面上看近似“车头”,下游车队似为其所用,若整体评价极易被认定为主犯;
二是存在不利笔录。M某曾与“车头”F某串供,许诺给钱让其不要如实供述,F某亦向公安机关提交自述材料,对其组织、主导地位的认定构成压力;
三是定性风险突出。车队中有人(M某未参与)已被认定为诈骗(从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差距巨大,本案存在被“拔高”定性的可能;且当时掩隐罪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金额易升档,即便争取缓刑也有相当难度。
审查起诉阶段,乔志挺律师围绕以下核心持续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第一,行为定性——将中介与组织切割。卷宗无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M某明知并实际参与下游车队的组建与运作;其与车队部分人员不认识、无联系方式。乔志挺律师将“接单转发”定性为中介式的信息传递,与下游取现、提供工具等环节切割为相互独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预谋、有合意的一体团队。
第二,戳破孤证——否定共同组织。F某关于“二人共同协商”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属孤证;且F某身为车头,有将责任向“上线”推卸的动机。M某本人笔录反而偏向“只发单子、有人接就给”的中介表述,对其有利。
第三,从犯地位。即便整体定性为犯罪,M某不组织车队、不参与取现、不提供工具,在链条中明显处于从犯地位。
第四,自首情节。M某在明知被查时仍主动到案、未逃跑,检察院认可该自首情节。
第五,金额扣减。部分涉案资金未能找到对应被害人,上游是否系诈骗、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均无从确认,上游犯罪存疑则下游亦存疑,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检察官采纳了该意见,予以剔除。
此外,M某无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检察官一并采纳。
辩护过程中最大的变量来自车队中其他人被定了诈骗,使本案检察官趋于谨慎,案件一度因管辖争议、定性请示(甚至上报市检)而延宕。乔志挺律师未被动等待,多次当面与检察官沟通,并提出“分案处理”等应对思路,尽力防止本案被拔高定性为诈骗、将M某卷入更重刑期。
办理结果
最终,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M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图为判决书
当事人原本的心理底线是“能拿到缓刑就好”。得知这份超预期结果后,M某特地为乔志挺律师寄来锦旗,并在微信上对乔志挺律师发来诚挚的感谢。

这起案件的逆转,凝聚着乔志挺律师在电子卷宗里抠出的客观证据缺口、将行为从犯罪链条中精准切割的专业判断,以及面对定性风险时反复、持续的沟通。
涉诈案件里,“掩隐”与“诈骗”的量刑有着巨大差别。本案再次印证:面对定性摇摆、上游扑朔迷离的案件,越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越能及时厘清行为边界、精准定性、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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