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为什么要探索“队建制”?——不是为了多配几个警察,而是为了重新回答“谁负责”

发布时间 2026-08-24 16:47:34

本文作者:兰博 晓珺

开篇

近年来,在社区矫正领域,一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队建制”。

有的地方成立社区矫正大队;

有的地方探索社区矫正中队;

有的地方将多个司法所纳入片区管理;

还有的地方推动社区矫正力量进一步集中、专业化。

于是,一个问题产生了:

社区矫正为什么要探索“队建制”?

有人认为:

“是不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够,需要增加力量?”

有人认为:

“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社区矫正要更加警察化?”

也有人疑惑:

“原来司法所已经在做社区矫正,为什么还要调整组织结构?”

这些问题,其实都指向同一个核心:

当社区矫正越来越专业化以后,原来的组织方式还能不能满足新的需要?

不少地方的社区矫正,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

司法所既承担社区矫正,也承担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基层治理等其他工作。

这在社区矫正发展初期有很强的现实合理性。

但随着社区矫正逐步成为一项更规范、更专业的刑事执行工作,一个问题越来越突出:

社区矫正能不能继续长期依附于基层司法所的综合职能?

于是,一些地方开始探索:

把社区矫正执法职能从司法所中相对剥离出来;

建立专门的大队、中队;

实行更加集中、垂直、专业的管理。

这就是早期“队建制”最基本的出发点。

所以,最早的队建制并不是为了解决“个案治理”,它首先要解决的是:

执法责任不够集中、社区矫正职能不够专门、工作人员长期兼岗的问题。

 

台州模式是“队建制1.0”的典型案例

台州早期推进社区矫正队建制,是比较典型的队建制实践,思路非常鲜明。

核心包括:

  • 市级建立专门社区矫正管理和执法力量;
  • 县级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一步调整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 在乡镇、街道片区设置派出执法中队;
  • 由执法中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等职责;
  • 将社区矫正执法职能从司法所中进一步分离;
  • 强化专职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 强调执法规范、垂直管理和实战能力。

 

这套模式解决的,是当时很现实的一个问题:

社区矫正到底是不是一项应该由专门力量负责的刑事执行工作?

台州的答案是:

是。

所以它的历史贡献不能否认。

然而,为什么今天不能简单照搬“队建制1.0”?

 

一、社区矫正,正在从“管理一项工作”走向“承担一项专业责任”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基层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这其实有充分的现实基础。

因为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在基层。

司法所了解:

他的家庭情况;

他的社区关系;

他的社会环境;

他的现实困难。

可以说:

司法所最大的优势,不是距离制度最近,而是距离人最近。

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发展,工作内容已经发生变化。

今天的社区矫正,已经不只是:

“有没有按时报到?”

“有没有违反规定?”

更多时候,还需要回答:

为什么这个人会犯罪?

他的风险来自哪里?

怎样帮助他重新融入社会?

他的家庭、就业、心理问题如何解决?

这意味着:

社区矫正正在从一种基层管理工作,逐渐成为一项专业性更强的刑事执行工作。

于是,一个新的问题出现:

如果一项工作越来越专业,它是否还应该完全依附于一个综合性基层机构?

这就是队建制产生的重要背景。


二、队建制改变的,不是“名称”,而是责任

很多人看到“大队”“中队”,第一反应是:

是不是又增加了一个机构?

其实,真正重要的不是名称。

而是:

社区矫正责任是否真正明确。

举个简单例子。

过去:

一个司法所既要负责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也承担社区矫正。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

灵活。

但问题是:

当社区矫正工作越来越复杂时,它容易变成:

“很多工作中的一项工作”。

而队建制想改变的是:

让社区矫正形成更加明确的责任主体。

也就是说:

过去可能是:

“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

未来逐步变成:

“社区矫正有专门力量承担专业责任。”

这就是:

组织专责化。


一个重要区别:

队建制不是为了“多建一个机构”,而是为了“多承担一份责任”。

队建制2.0版本

进一步解决:

  • 专责队伍与司法所怎么协同;
  • 专业资源怎么流动;
  • 社工、心理、就业等力量如何进入;
  • 个案管理如何成为主线;
  • 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怎么真正落地。

 

一句话:

让专责化的组织真正服务于个别化矫正。

这两者不是完全对立。

而是:

1.0解决“有没有专责体系”,2.0解决“这个体系怎么真正产生矫正效果”。

继续探索的,应该是一种新的队建制模式:

责任更清晰,但不是简单层级更多;

执法更规范,但不是单纯监管更强;

队伍更专责,但不切断与司法所和基层社会的联系;

专业力量更集中,但能够围绕不同个案的需求灵活配置。

 

三、为什么不能把队建制简单理解为“配警察”?

 

这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

社区矫正具有刑事执行属性,因此强调执法力量完全有必要。

早期队建制之所以重视执法力量,本身就有明确的历史背景:当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主体不够突出、司法所兼岗较多、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属性需要进一步强化。

所以,过去强调执法力量有其合理性。

但今天如果仍然把“专业化”简单等同于“执法化”,就会显得不够完整。

因为社区矫正还面对大量非单纯执法问题:

一个矫正对象可能失业;

可能家庭关系恶化;

可能缺乏社会支持;

可能存在明显心理压力;

可能需要就业和社会融入帮助。

这些问题,仅靠增加执法人员并不能全部解决。

因此:

执法专责化很重要,但它不能替代矫正专业化。

今天的社区矫正,需要的是:

执法力量负责底线和责任;

专业力量负责矫正和支持;

基层力量负责连接社区。

三者缺一不可。

四、为什么还需要片区化?

队建制之后,又出现一个现实问题:

如果一个县有多个司法所,社区矫正资源应该如何配置?

这里需要先澄清一个认识:

社区矫正对象本身按照属地原则分布在不同司法所,各司法所管理人数并不会完全一致。

有的司法所可能管理十几名矫正对象;

有的司法所可能管理几十名矫正对象。

这种差异是基层治理中的正常现象。

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每个司法所管理多少人”,而是:

不同司法所面对不同数量、不同风险、不同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时,是否能够获得与之匹配的支持资源。

举一个例子。

假设:

一个县有500名社区矫正对象;

10个司法所。

其中:

A司法所管理20余名矫正对象;

B司法所管理50余名矫正对象;

C司法所管理70余名矫正对象。

.......

从数量上看,各司法所承担的任务存在差异。

但更重要的是:

这些矫正对象的情况也并不完全相同。

有的矫正对象:

  • 工作稳定;
  • 家庭支持较好;
  • 风险相对较低。

有的对象:

  • 就业困难;
  • 家庭关系紧张;
  • 存在心理压力;
  • 社会支持不足。

因此:

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并不能简单用对象数量衡量。

一个司法所矫正对象数量少,并不一定意味着工作简单;

一个司法所矫正对象数量多,也不一定意味着所有矫正对象都需要同样程度的专业支持。


传统属地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

矫正对象在哪里,由哪里的司法所负责;

司法所熟悉基层情况,能够及时联系社区和家庭资源。

但是,当遇到复杂个案时,也可能面临一个问题:

一个司法所自身拥有的专业力量和资源,未必能够满足所有个案需求。

例如:

某司法所发现一名矫正对象存在:

  • 就业困难;
  • 家庭矛盾;
  • 心理压力较大。

这个时候,需要的不只是日常监管,还可能需要:

  • 社工介入;
  • 心理支持;
  • 就业帮扶;
  • 社会资源链接。

如果所有资源都固定在原有行政边界内,就可能出现:

需要支持的个案难以及时获得专业帮助。


片区化解决的,不是“重新分配对象”,而是“促进资源协同”。

片区化并不是:

把几个司法所简单合并;

重新划定管理范围;

或者重新平均分配社区矫正对象。

它真正要解决的是:

让不同司法所之间能够共享专业力量,让资源围绕个案需求流动。

例如:

几个司法所组成一个片区后,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统筹:

  • 社会工作力量;
  • 心理服务资源;
  • 就业帮扶资源;
  • 教育矫正资源。

 

当某个司法所遇到复杂个案时,可以获得片区支持,而不是完全依靠本所单独解决。


所以:

队建制解决的是“责任如何明确”;

片区化解决的是“资源如何协同”。

矫正对象仍然可以按照属地管理,

但资源不应完全被行政边界限制。

这才是片区化在社区矫正组织改革中的真正价值。


五、队建制之后,司法所会不会被削弱?

这是基层最关心的问题。

答案:

不会。

因为社区矫正有一个特殊规律:

对象在哪里,矫正就发生在哪里。

司法所最大的价值,就是基层连接能力。

它知道:

哪个社区可以提供支持;

哪个家庭需要协调;

哪个资源可以帮助对象稳定生活。

因此,未来更合理的关系不是:

队伍替代司法所。

而是:

功能重新分工。

可以理解为:

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统筹;

专责队伍:

承担执法责任;

片区:

推动资源协同;

司法所:

连接基层社会。


六、真正的问题:我们管理的是“500个人”,还是“500个个案”?

这是社区矫正组织改革最终必须回答的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习惯说:

“某地有500名社区矫正对象。”

但是:

500个人,不代表500个相同任务。

有人只需要:

规范监督。

有人需要:

就业帮助。

有人需要:

家庭修复。

有人需要:

心理支持。

所以,未来社区矫正不能只问:

“一个工作人员管多少个矫正对象?”

还应该问:

“这些矫正对象分别需要什么?”

这就是个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七、队建制不是终点

回到最初的问题:

社区矫正为什么要探索队建制?

因为:

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它需要的不只是:

有人管理。

而是:

责任清楚;

资源能够流动;

专业力量能够进入;

个案能够被持续关注。

所以:

队建制解决的是组织问题;

个案管理解决的是业务问题。

二者最终都指向同一个目标:

让社区矫正从“管理对象”,逐渐走向“精准矫正”。


结语

社区矫正改革,表面上看是在讨论:

大队;

中队;

司法所;

片区。

但更深层的问题其实是:

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问题时,整个组织体系能不能及时回应?

如果答案只是:

“他属于哪个司法所?”

那么我们仍然停留在机构管理。

如果答案是:

“他的风险是什么?需要什么资源?谁来负责?”

那么社区矫正才真正走向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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