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刑辩团队诈骗罪案例精选合集

发布时间 2025-04-30 17:05:18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能力、办案经验以及沟通能力起着关键作用。熊猫刑辩团队的律师们,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为利刃,精准剖析刑事案件的复杂脉络;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捕捉案件中每一个微小却关键的细节;更以严谨的逻辑思维,抽丝剥茧般还原事实真相,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

本文精心挑选了20个熊猫刑辩团队律师亲办的诈骗罪成功案例,这些案例只是熊猫刑辩团队律师们众多工作成果中的一小部分,但它们真实地反映了熊猫刑辩团队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扎实功底和丰富经验。

我们将持续分享熊猫刑辩团队律师的成功案例合集,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参考,进一步展现我们团队的实力和专业水平。


案例S某涉嫌诈骗一案,经鲁兰律师辩护,获减轻判决

案情简介:

S某与丈夫共同经营出售泰国佛牌等商品、提供做法事等服务,经被害人举报,S某夫妇涉嫌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指控。最初,检察官坚持认定:夫妻共同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诈骗罪,持续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双方的涉案金额相当。属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该罪即便认罪认罚,刑期也在10年以上。

办理结果:

鲁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数次赴京会见当事人、认真阅卷、积极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经鲁兰律师阅卷分析,找出了S某行为特征以及控方指控证据漏洞与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最终S某被公诉方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当事人没有上诉。家属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案例张某某涉嫌诈骗、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经鲁兰律师辩护,获减轻判决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对于某某建厂有资金管理、网上审核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的职权,称其利用职权实施诈骗行为。

办理结果:

通过鲁兰律师多次会见、阅卷了解案件情况,与一审二审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沟通案件事实,一审判决取得“诈骗罪7年有期徒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7年6个月。”的结果;二审裁定取得“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结果。发回重审后,成功打掉诈骗罪,改判非吸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合并刑期 4年6个月。  


案例周某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一案,经鲁兰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

周某在其未成年时跟随他人偷渡至缅甸清水河诈骗窝点,在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时间共计90余天,获利25000元。

办案结果:

接受委托后,鲁兰律师立即开展阅卷工作,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检察官提出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最终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


案例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鲁兰律师为其辩护,减轻判决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且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1469万余元的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理结果:

当事人被一审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作为二审辩护律师,鲁兰律师指出了原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审计报告中存在的严重实体和程序问题。

第一轮交涉,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该法官的态度绵中带刚,更倾向于维持亦或重新做审计。

第二轮沟通,鲁兰律师代表家属提供了新的一组账本。经反复沟通,提交辩护观点,最终赢得了发回重审的阶段性成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上诉后,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基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人民币。


案例W某涉嫌诈骗一案,经胡洋律师辩护,检察院最终变更罪名并认定自首从犯情形

案情简介:

W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本人使用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账户协助接受、转移资金,并邀约其他卡主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最终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结果:

胡洋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与公安、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案情,提出当事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罪,并针对存在的自首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情况提出了减轻处罚的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变更指控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当事人属于自首到案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案例刘某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诈骗案,经胡洋律师辩护,获轻判

案情简介:

刘某某原为某成都证券公司员工,后被公司领导带到境外武装诈骗集团参与诈骗,后被任命为小组长(公司只有老总和三个小组长系管理层,其余为普通员工),过程中还有带20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后被抓捕调查。其组员供述涉案金额近百万,其本人账户流水十几万,依法组织偷越国边境罪10人以上应7年以上刑期,即便从犯也应4年以上刑期,其在公司地位和涉案金额量刑也应高于10年。

办理结果:

胡洋律师介入后,经核对证据并与当事人本人多次会见沟通,后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最终基于案件证据情况,其诈骗罪量刑仅3年,组织偷越国边境罪量刑仅4年,合并执行5年3个月,最终开庭现场签署认罪认罚,仅判刑5年3个月。


案例七:陈某某涉嫌诈骗、掩饰隐瞒犯一案,胡洋律师经过一审辩护,刑期大幅降低,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

案情简介:

多年未见的发小张某某联系当事人陈某某,让其办理银行卡用于过账,后成功过账20万元(受害人直接转到陈某某账户),后张某某与陈秋某某商量向上家撒谎说陈某某被抓,钱被没收,最终成功黑吃下9万元。后检察院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起诉,量刑建议单罪都在3年以上。

办理结果:

胡洋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积极搜集证据,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详细阐述了陈某某在案件中的角色及行为性质,并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辩护人精心准备辩护策略,针对诈骗罪的指控进行了有力反驳,为庭审辩护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庭审中,辩护人据理力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仅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罪。

经胡洋律师与检察官沟通,诈骗罪刑期调到最低3年,但是检察官不同意仅一个罪名,开庭经辩护,最终只认定掩隐一罪,诈骗罪被打掉,刑期仅1年10个月,检察院抗诉,二审经胡洋律师极力辩护,成功驳回抗诉。


案例S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一案,经刘欣律师辩护,获较轻量刑建议

案情简介

2023年S某和陈某、贾某等人外出打工。贾某明确告知其要去国外打电话做客服搞诈骗,去一年并且中途能回家,S某答应。2023年2月左右,S某等人谎称出国旅游坐车到了金三角特区,随即开展电信诈骗活动。

办理结果:

刘欣律师多次会见S某,通过深入交流,告知当事人案件背景,给其进行诉讼辅导,获取委托人的信任。最终,S某取得较轻的量刑建议。


案例Z某某诈骗罪一案,经刘欣律师辩护,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获得更少刑期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江某、刘某某等人(均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组织境内人员刘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菲律宾马尼拉、湖南省汨罗市、柬埔寨马德旺及金边等境内外,通过电信网络,以相似的虚假投资的方式诈骗境内被害人。现查明,江某、刘某某等人的诈骗团伙共计实施诈骗活动13期,骗取某某市某某区的杨某某等共计3800余名被害人9亿余元。2020年11月,被告人Z某某经人介绍乘坐飞机到达柬埔寨金边金沙园区。同年11月底至12月期间,Z某某与洪某、罗某某、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某的诈骗团伙中参与实施了代号为“水晶汇”的诈骗活动,Z某某在卡卡团队洪某组中担任业务员。在实施上述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Z某某非法获利0.8万元。

办理结果:

在最初沟通时检察官给出2年实刑的建议,理由是该案为专案,同案已经判决的同案犯最低没有超过2年,经过刘欣律师的努力,检察官改变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在开庭时,刘欣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并联系当事人家属,在退赃8000元并缴纳罚金2万元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1年9个月。

案例九:宋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经李斐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案情简介:

宋某为办理贷款,在“某某”软件上与某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该人员在约宋某去某地办理贷款过程中,通过控制宋某人身及财产的方式,拿宋某银行卡走账,直至银行卡被冻结。

办理结果

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公安取得联系、通过会见了解案情,与公安反复沟通,最终在侦查前期办理取保。


案例Z某涉嫌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和偷越国(边)境一案,

刘成杰律师辩护,成功取得部分无罪结果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委托人Z某经G某介绍,伙同W某、L某等人以旅游的方式出境至老挝金三角地区G某所在诈骗公司从事电信诈骗。Z某在“某某团队”内以组员身份在G某的“某某团队”参与实施电信诈骗6个月,后升任小组长角色,在G某的“靓女团队”参与实施电信诈骗2个月,累计参与时间约8个月,非法获利约3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Z某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向法院提出了七年的量刑建议。

办理结果:

刘成杰律师在介入本案的辩护工作后,通过细致入微的证据审查,发现了对Z某有利的几个关键事实:

1.Z某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实行行为;

2.Z某从事诈骗活动的时间不满8个月;

3.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Z某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判决Z某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仅判处Z某3年有期徒刑。


案例十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李斐律师为其辩护,在侦查前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当事人是家庭主妇,在家带两个孩子,2021年底通过短视频平台了解到免费视频聊天软件,为消磨时间就下载并注册了会员,但后续在使用过程中了解到,该平台对男会员是收费的,男用户想跟女用户视频聊天得充值,不同时常不同价格,而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下载过好几个平台,并从中获利。

办理结果:

李斐律师自侦察前期介入,了解基础案情后,第一时间开展会见、与办案部门沟通工作,最终取得侦察前期取保。


案例十C某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经黄丹律师辩护,罚金大幅减少

案情简介

C某2023年3月乘机到柬埔寨从事机电建材工作,2023年7月公司组织团建,朋友称能为其介绍薪酬更加丰厚的工作。后被该朋友介绍到柬埔寨某园区从事电信诈骗。入职时护照即被没收,期间人身受到暴力威胁。2024年1月C某回国,2024年7月经公安电话传唤接受调查。后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年7月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诈骗金额约270万元

办理结果:

黄丹律师介入本案后,立即开展会见工作,一个月内前往办案机关高达数十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通过检索大数据,将同类案件的判例及裁判要旨、精神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

2024年12月30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定C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3万元罚金。


案例十吴某涉嫌诈骗罪,刘茂珂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当事人吴某是失信人,因生活需要无奈需要办理贷款,但找不到愿意贷款的机构,此时,某音上的一个贷款广告吸引了当事人的注意。点进广告后,当事人按照“服务人员”的要求提供了银行流水,被告知流水不够,于是顺理成章的将银行卡交给服务人员去刷流水,在刷流水的时候,当事人还感觉有点不对劲,但迫于对方人多势众而且贷款非办不可,还是继续配合办理。

第3天,当事人就被公安机关到家里抓获,并从某地押至某地拘留。

办理结果:

刘茂珂律师在接手案件时,第一时间安排了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在之前的讯问当中基于当事人是失信人的情况对其供述并不认可。后律师对当事人进行了诉讼辅导,同时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尽可能还原告知案件背景和真实情况,终于得到公安机关认可,直接同意办理取保候审。


案例十赵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仇亮律师为其辩护,获更少刑期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崔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先后利用合作经营的某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5 G产业园内,雇佣包括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李某某、焦某某、赵某某等8人在内的数十名工作人员,设立虚假人设、隐瞒真相,使用聊天话术,通过网恋、诱导、情感绑架等多种手段,以购买化妆品、加⼊会员、成为经销商、加盟商等名义对外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赃款除去日常开销和发放员工工资和提成外,剩余赃款由公司高层分红。其中彭某某为某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该团伙诈骗所得赃款由崔某某、张某、彭某某共同分红。现已查明该诈骗团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94390.51元。

办理结果:

在最初沟通时检察官给出三年半至四年半实刑的幅度刑建议,理由是有检察院综合考量,全案拉通量刑参考,但因前类案件尚未判决,存在的金额扣减问题和退赔退赃问题并未纳入量刑情节中予以考量,需在法院进一步确认,经过仇亮律师的努力辩护,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结合其年纪尚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最后拉通量刑排序,检察官改变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


案例十五刘某涉嫌诈骗一案,朱庚瑜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法律意识不足,入职某公司,参与假冒政府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平台,电话询问企业客户是否需要年检代办,成功办理业务数十起,获利2万余元,公安机关对此案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最终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处理。

办理结果:

朱庚瑜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通过深入交流,结合刘某的陈述与现有证据进行仔细比对,就案件情况发表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且涉案人员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极小,检察院考量多方因素结合辩护人意见将当事人刘某认定为从犯,并给予同案最低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例十罗某某诈骗一案,程思远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到缓刑并降低违法所得金额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9月期间,罗某某通过人采用虚假交易的方式,将某某有限公司旗下的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红包优惠券套现来进行非法获利。罗某某涉案金额为297088.6元,非法所得至少为89126.1元。

办理结果:

辩护人积极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最终非法获利金额从8.9万元降为2.9万元,量刑建议为3年并适用缓刑。


案例十杨某涉嫌诈骗一案,陈彬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杨某是网赌平台的团伙测试人员,对网赌平台进行功能性测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办理结果:

陈彬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认为其作为团队测试人员,被认定为从犯的几率比较大。陈彬律师去当地公安局找到办案警官沟通,委托审查批捕阶段会见和申请不予批捕,以及和检察官沟通取保事宜。

2025年1月7日,检察院通知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看守所将当事人当场释放。


案例十八吴某某诈骗一案,罗贵升律师为其辩护,在侦查前期成功取保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6月期间,吴某某通过某某直聘入职某传媒公司,从事软件前端销售,向外国客户推销该公司的专利软件。2025年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诈骗为由,电话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吴某某即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办理结果:

在最初沟通时,办案警官认为本案涉及受害人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其作为员工对于公司的诈骗性质是主观明知的,不会变更羁押措施。

经过罗贵升律师的努力,从当事人的入职方式、该公司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工作内容和在职时间短等方面认为其主观上并不知道公司在实施诈骗行为;且其在职期间没有任何业绩和获利,在本案中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无刑事处罚的必要,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最终作出同意吴某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例十九张某某诈骗一案,程思远律师为其辩护,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获得更少刑期

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某APP上根据男用户的需求虚立人设,用AI换脸的图片等手段吸引男用户,根据话术,以发展男女关系、添加联系方式、线下见面等需要提高亲密度或者绑定情侣关系等为由,结合冒充系统提示、谎称系统要求刷礼物才能解锁数字、地址、解除系统屏蔽等方式,诱导男用户在交友软件上刷虚拟道具,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诈骗,张某某诈骗金额达898958.68元,提现金额381564.8元。

办理结果:

最终,经过程思远律师的有力辩护,非法获利的金额由381564.8元降为350000元,量刑建议争取到有期徒刑3年,全额退赃建议适用缓刑。


案例二十:冉某涉嫌诈骗一案,刘茂珂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当事人冉某多年前介绍朋友参与某国营单位项目,后因朋友多年未成功回款,涉案金额上百万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诈骗,不料当事人冉某也不幸卷入其中,被刑事拘留。家属对此事毫不知情,第一时间找到熊猫刑辩团队委托会见。

办理结果:

刘茂珂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时,得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有一些超越正常审讯的苗头,专门针对这点给当事人做了辅导,告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后续侦查过程中明显有所收敛,但依然态度强硬,拒绝跟律师和家属沟通取保候审事宜,在现有证据存有较大疑问的情况下,坚持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针对刘茂珂律师提出的案件疑点,检察院专门让承办警官立即核实,最后在律师的坚持和案件的事实面前,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检察官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同意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案例故事
不起诉!史纯律律师精准破局,成功打掉虚开发票罪指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丨熊猫刑辩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2019至2024年期间,W某因企业运营成本上升,部分真实开支无法取得对应发票,遂经人介绍虚开普通发票,用于冲抵企业成本。 2024年7月,W某因涉嫌虚开发票被某地公安局立案侦查,查实其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达300余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案件后被移送至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拟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W某将被面临有期徒刑二至七年的刑罚。 作为两家新质生产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一旦W某被起诉定罪,不仅其本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其名下的两家企业也将因核心负责人涉案而陷入经营

2026-06-03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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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双降!大学毕业生卖假烟涉销售伪劣产品案,刘茂珂律师实现罪名变更、刑期由7年降至5年、罚金60万降至1.5万丨熊猫刑辩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L某大学毕业不久,因家境普通、急于自立,远赴G市某港务工。当地盛行“越代烟”交易,(背包客从越南通过某港关口把烟背进来卖,本质为走私假烟)L某受朋友邀请加入,参与时长仅半年有余。除L某和朋友外,还有另一人参与合伙经营。三人分工模糊、收益均分(334比例),L某并非组织者,仅参与拿货、打包、发货、仓库管理等基础工作。案件因多地举报案发,涉案金额合计超百万,其中已销售金额七、八十万元,未销售查获假烟货值数十万元。 案发后,L某被N市警方抓获,案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指

2026-05-26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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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凌晨抢红包涉掩隐罪,黄丹律师精准辩护,金额从近100万核减至2万余元,刑期降至1年丨熊猫刑辩成功案例

案件介绍 当事人受多年好友Z某邀请,参与一项“凌晨进群抢红包赚零花钱”的活动,L某按照要求进入临时群聊,全程不需要发言,只抢红包,抢到后扣除少量报酬,剩余钱款全部转给Z某,且群聊抢完就解散、再反复重新建群。当事人并不清楚上游具体犯罪行为,但这种凌晨操作、群聊即建即散的异常模式,也让他后续陷入了刑事风险。上游实为敲诈勒索犯罪团伙,通过非法获取受害人视频和手机通讯记录实施要挟,利用发红包的方式转移赃款,本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卷宗近百本,案情十分复杂。 案件初期,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家

2026-05-13 17:07:00

05-13
X某销售伪劣产品涉案170 万获刑 11 年!黄月玲律师二审介入,成功实现刑期下调丨熊猫刑辩成功案例

案件介绍 当事人X某从事祛痘产品销售长达六七年,长期以中间商身份对接上游供货渠道。经朋友介绍,他与H省一家小型生产作坊达成合作,主要通过某店、某宝等线上平台获取客户,因其客户以美容院等批量采购方为主,该部分订单由上游作坊直接向下游发货,X某主要负责资金代收,少量散客则由X某接收分装后直接对外销售。因产品使用效果明显,市场口碑较好,长期未收到消费者投诉,这也让当事人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足够认知。 2020年,上游生产作坊因产品无合格证明、违规添加禁用成分被查处,下游多家美容院在日常工商巡检

2026-05-07 16: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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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3年4月,当事人G某入职了某市一家废钢回收企业,担任财务岗位。该企业主营从散户手中收购废钢再转售下游,因散户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长期存在进项抵扣缺口,便通过J省某公司代开发票用于税款抵扣,形成典型的资金回流操作:企业先将 “货款” 转入J省公司,对方扣除开票费后,将资金转回企业控制的私人账户,再由私人账户支付给实际散户卖家,以此掩盖虚开事实。 G某入职时,企业这种操作模式已存在。作为普通财务,她仅负责基础税务、开票、抵税等本职工作,无权接触公司核心账户,也未参与决策

2026-04-29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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