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妈因兼职涉嫌诈骗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熊猫刑辩团队辩护,二审改判缓刑丨熊猫刑辩团队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5-22 18:41:00
案情介绍
办案过程
陈晓佳、张龙律师自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迅速介入,时间紧迫,他们立马开展会见工作,力求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不久,案件被移送检察院。陈晓佳和张龙律师随即开展了详尽的阅卷工作。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态度坚定,坚持认为T某存在主观上的明知故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获取高额报酬,仍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骗取受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且系共同犯罪;此外,T某在拨打电话的时候曾经历过手机卡被封的情况,去营业厅解封时还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签署了“反诈承诺书”。之后继续从事该工作,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T某已经和上游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检察院给出四到五年的量刑建议,并处罚金两万元。陈晓佳律师和张龙律师商讨后一致认为这一量刑畸重,故当事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上,法官态度坚定且强势,对当事人进行连续发问,最终对该案做出四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处罚金两万元。
面对这一结果,陈晓佳、张龙律师并没有气馁,他们坚持和检察院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和当事人进行细致的沟通后,陈晓佳律师决定无偿为其代理二审阶段。
陈晓佳律师多次和法院进行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他认为,当事人T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这个工作涉及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T某通过正规渠道找到兼职,并且在工作中尽到了一般的义务,即使是获利,每单也只是20块钱而已,并非异常获利,同时也并未因为上游公司诈骗得逞而多分钱。手机卡解封过程中签署“反诈承诺书”也只是营业厅的格式化工作,是解封的必要流程,并不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
通过数次仔细核对案件资料,陈晓佳律师发现,T某在这两个月时间内打了近500通电话,最长的那一通也不过290多秒,该案受害人接听的那通电话仅有50多秒。
陈晓佳律师通过案例检索,结合司法实践及参考案例,发现2024年6月27日《人民法院报》中所载《帮助⽹络犯罪“吸粉引流”⾏为性质的认定》与本案高度类似,本案中T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吸粉引流”,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与诈骗犯罪具有本质区别。
为推动案件进展,陈晓佳律师积极联系司法机关,征得其同意后,又联系到本案的受害人,说服当事人主动拿出4万块钱并提存到法院,作为对受害人的退赔,这一举措,为案件后续的走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结果
陈晓佳律师继续与司法机关沟通,递交辩护意见,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公平、最有利的结果。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T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决定采取陈晓佳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撤销原判结果,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事人T某为陈晓佳律师送来锦旗以示感谢。


不起诉!史纯律律师精准破局,成功打掉虚开发票罪指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丨熊猫刑辩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2019至2024年期间,W某因企业运营成本上升,部分真实开支无法取得对应发票,遂经人介绍虚开普通发票,用于冲抵企业成本。 2024年7月,W某因涉嫌虚开发票被某地公安局立案侦查,查实其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达300余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案件后被移送至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拟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W某将被面临有期徒刑二至七年的刑罚。 作为两家新质生产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一旦W某被起诉定罪,不仅其本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其名下的两家企业也将因核心负责人涉案而陷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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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L某大学毕业不久,因家境普通、急于自立,远赴G市某港务工。当地盛行“越代烟”交易,(背包客从越南通过某港关口把烟背进来卖,本质为走私假烟)L某受朋友邀请加入,参与时长仅半年有余。除L某和朋友外,还有另一人参与合伙经营。三人分工模糊、收益均分(334比例),L某并非组织者,仅参与拿货、打包、发货、仓库管理等基础工作。案件因多地举报案发,涉案金额合计超百万,其中已销售金额七、八十万元,未销售查获假烟货值数十万元。 案发后,L某被N市警方抓获,案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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