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详解职务侵占与盗窃罪关键区别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5-08-05 17:13:43

快递员窃取包裹行为的定性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不少案件中,由于包裹内财物价值的影响,定性为盗窃或者职务侵占直接决定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文章从陈彬律师办理的快递员张某职务侵占案入手,结合是否属于实际占有、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快递人员盗窃行为认定等方面分析,在实务中如何认定快递平台骑手盗取客户财物的行为定性分析。

本文作者  ▏陈彬 律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2日16时,被害人罗某通过某快递APP下单要求将物品配送至某市某区某路的同城跑腿订单,后某快递员张某在某市某区将8部全新iPhong16 pro Max手机(购买于2024年2月12日,购价累计8万余元)取走后,张某在配送过程中将该8部手机拿走并在A、B等地销赃得款5万余元,后被警方抓获。】

裁判结果:以职务侵占罪定罪,最终量刑为7个月;

司法实务中,张某的行为定性基本考虑为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在罪名适用上,争议点主要集中于快递包裹及其内容物到底为谁占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手段关系是否重叠,两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及存在竞合之后如何适用法条。

具体而言,张某窃取手机的行为能否评价为职务侵占罪之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单位占有下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差异。若定性为盗窃罪(数额巨大),量刑起点3-10年;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量刑可低至6个月——罪刑差异高达10倍以上!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系辨析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侵犯对象

《刑法》第271条与第264条对两罪对象作出明确区分: 

职务侵占罪:侵害对象为 “本单位财物”;

盗窃罪:侵害对象为 “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财产)。 

此差异揭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双重限定性: 

1.权属限制:须归属单位管理范畴; 

2.占有状态限制:需处于单位实际控制下。

规范提示:盗窃罪对象范围显著宽于职务侵占罪,后者系特殊财产犯罪类型。  

(二)争议焦点:单位占有的他人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1、否定说观点(形式所有权论):

“快递运输中的物品所有权未转移,系客户财产而非单位财物,故排除职务侵占罪适用。”

2、肯定说观点(实质占有论、本文主张): 

“本单位财物”应作功能性扩张解释,包含单位基于保管、运输、租赁等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其法理依据:

(1)占有法益保护:财产犯罪保护法益通说采占有说,单位对财物的管理控制状态本身即受刑法保护。

(2)责任财产减损:单位因保管义务对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消极财产增加(实质减损)。

(3)体系解释:参照《刑法》第91条第2款——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体现占有拟制逻辑。

典型案例场景例示:快递公司运输的客户货物;租赁公司保管的承租人设备;仓储企业代管的第三方商品。

(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占有关系

 1、占有的规范内涵 

占有在财产犯罪中具有核心地位,其成立需同时满足:

2、两罪行为本质差异 

盗窃罪:违反占有人意志转移占有(打破占有→建立新占有); 

职务侵占罪:将合法占有非法转为所有(占有状态延续下的权属变更)。

(四)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手段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结合刑法条文,职务侵占罪在构成要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素,而盗窃罪则无此限制,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第271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虽无司法解释加以阐释,但《刑法》第382条有同样规定,同时有司法解释明确述及,即“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笔者认为,对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但仍从实务的角度进一步明晰何为“主管、管理、经手”。

核心标准:行为人必须基于岗位职权对单位财物形成实质性控制力,并利用该权限实施侵占。

认定流程分为三步:

第一步--审岗位职责

看是否有以下书证:

1.《劳动合同》中的职务说明; 

2.公司《岗位职责手册》或审批权限文件; 

3.涉案财物的日常管理记录(如入库单、签收簿)。 

示例: 

-构成情形:仓库主管利用货物调度权私卖库存; 

-排除情形:搬运工利用装卸间隙窃取包裹(属工作机会而非职权)。 

第二步--判断财物控制状态 

关键看财物是否处于行为人职责支配范围内: 

第三步:验证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通过行为模式判断是否滥用职权: 

典型关联模式:1、财务人员篡改报销凭证侵吞资金;2、采购员虚构供应商套取货款;3、店长利用折扣权限私吞营业款。

本文案例的解决路径及辩护思路

解决问题的路径结合上述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构成要件及争议焦点的梳理,拟对本文案例进行分析。 

1.关于侵犯对象。就文中案例而言,张某所侵犯的对象同样可以评价为“本单位财产”和“公私财产”,此时尚难区分此罪彼罪,且理论界和实务上存在一定争议。

2.关于占有状态及利用职务的便利。就张某而言,其为快递公司运输员兼押送员,将包裹配送到指定快递点,在离开配送中心到下一个配送点之间,货物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现实合法的在张某的控制之下,其在运输途中要确保货物的安全,对中转的货物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经手权,故应评价为对货物包裹整体的占有,此时,张某在本案中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在3年以下的量刑幅度之中。

结语

本文以案例引入并提出问题,就职务侵占罪及盗窃罪法律适用作出解释,在立足于刑事实体法的定性考察的同时兼顾司法处理的现实需求,以期对有效解决此类案件之定性及理解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关系提供一定的帮助,虽未提出创新观点,但亦非纯粹的个案分析。同时,笔者认为如下二点仍需我们引起关注:

其一,快递员侵犯客户包裹的行为犯罪手段多样、客观表现疑难,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不宜作统一定性,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司法裁量,需在厘清案件事实,认罪研判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最终进行法律适用的选择。

其二,学说上可能会为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而提出若干标准,但都不过是一种典型情形的经验描述而非逻辑必然。

实际上,由于法条用语本身的复杂性,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存在着通过恰当解释在法条用语的含义射程之内,对案件事实准确界定,以达到罪刑均衡的效果。“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参考文献:

[1]苏云、张理恒:《快递公司分拣员窃取邮包行为定性盗窃罪之刑法教义学可行性路径分析—— —以杨某窃取邮包二审无罪案 展开》,《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 年第5期。

[2]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参见赵秉志主编:《侵占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册)》(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5]孙晓洁:《公司法基本原理》(第2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6]付立庆:《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

[7]《贺豫松职务侵占案—— —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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