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要点解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6-03-13 17:19:00

本文作者  ▏肖亮 律师

主观故意的认定: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

主观故意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必备要件,若能举证证明当事人缺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可径行主张无罪。

(一)过失行为的举证

疏忽大意的过失:提供报关单据、内部沟通记录、业务流程规范等证据,证明申报不实、遗漏申报等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对海关法规不熟悉或操作失误导致,而非故意逃避监管。如,跨境电商企业因员工对商品归类规则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且企业已建立完善的单证审核制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若当事人基于对海关监管流程的错误认知,认为其行为不会违反法规,可结合其职业背景、过往通关记录等,证明其主观上不具备逃避税款的故意。

(二)被欺骗或利用的抗辩

第三方责任:若当事人委托专业报关公司代理通关,可举证报关公司擅自修改申报信息、伪造单证等行为,且当事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对报关单与合同一致性、要求报关公司提供合规承诺),对走私行为不知情。

层级隔离:在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若能证明其仅执行上级指令,对走私决策毫不知情,且未参与利益分配,可主张其缺乏主观故意。

(三)合法通关意图的证明

主动申报记录:提供历次通关的申报单据、海关反馈记录,证明当事人一贯遵守海关法规,本次涉案行为系偶然失误。

主动纠错行为:若当事人在案发前已发现申报错误并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补缴税款,可作为无逃避责任意图的直接证据。

偷逃应缴税额的抗辩:量刑轻重的关键依据

偷逃应缴税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准,辩护时需从税额计算的合法性、准确性入手,争取降低涉案金额。

(一)计税依据的合法性审查

完税价格的质疑:海关核定完税价格应依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若控方采用国内市场零售价、虚构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可申请重新核定,要求以真实的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境外发票等证据确定实际成交价格。

成本扣除的主张:根据海关规定,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等必要成本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若海关核定未扣除上述费用,可提供相关凭证申请调整。

(二)税率适用的准确性抗辩

商品归类错误:若海关对货物的税则号列归类错误导致税率适用不当,可出具专业的商品归类意见,证明货物应归入更低税率的税则号列。如,将高科技机电产品错误归类为普通机电产品导致税率偏高。

原产地规则适用:若货物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可享受关税优惠,而海关未予认定,可提供原产地证书、货物生产流程证明等证据,要求适用优惠税率。

(三)税额扣除与情节考量

已缴税款的扣除:若当事人在案发前已补缴部分税款或滞纳金,应从偷逃税额中扣除该部分金额。

违法所得的区分:对于单位犯罪,应区分单位合法利润与走私违法所得,仅将违法所得部分计入犯罪数额。

单位犯罪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精准区分

单位犯罪的量刑通常轻于个人犯罪,且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重要辩护策略。

(一)单位主体的证明

决策程序证据: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纪要、内部审批流程等,证明走私行为是经单位集体决策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

业务关联性证据:证明走私行为与单位主营业务相关,是为了单位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如,进口原材料用于单位生产经营,而非个人转卖牟利。

(二)违法所得归属的举证

资金流向证据:提供银行流水、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记录等,证明走私所得全部归入单位账户,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员工工资发放等,而非由个人私分或挥霍。

财务制度证据:若单位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走私所得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可进一步佐证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三)个人责任的减轻

从犯地位的主张:若当事人系单位普通员工,未参与走私决策,仅负责执行具体操作,可主张其为单位犯罪中的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主张仅系单位的一般履职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恶性的证明:提供当事人的工作履历、日常表现、参与走私的被动性等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低,可作为量刑从轻的考量因素。

量刑情节的挖掘:从轻、减轻处罚的路径

即使构成犯罪,通过挖掘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仍可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

自首与坦白: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或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未主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也可认定为坦白,从轻处罚。

立功表现:若当事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可认定为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犯认定:在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若当事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补缴税款与挽回损失:当事人及时向海关补缴偷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是本罪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对于偷逃税额较小的案件,甚至可能争取不起诉处理。

初犯与偶犯:若当事人无走私犯罪前科,本次涉案系因业务不熟悉、被他人误导等偶然因素导致,可主张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请求从轻处罚。

配合调查的态度: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

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搜查与扣押程序:审查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是否合法,搜查、扣押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若存在无证搜查、扣押范围超出法定权限等情形,可申请排除相关证据。

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若当事人能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可申请排除非法讯问所得的不利供述。

(二)核心证据的质证

税款核定证明书的质证: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需重点质证其计税依据、税率适用、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证人证言的审查:审查证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存在诱导、欺骗证人作证的情形,对存疑的证人证言可申请不予采信。

关联罪名的区分:避免错误定罪

在辩护过程中,需准确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关联罪名,避免当事人被错误定罪。

(一)与违规通关行为的区分

违规通关行为(如申报不实但无故意、携带超量物品但主动申报)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其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和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若当事人的行为仅构成违规通关,可主张不构成犯罪,仅系行政违法。

(二)与其他走私特殊物品罪的区分

若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特殊物品,应构成相应的特殊走私罪名,而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时需重点审查走私对象的性质,若控方指控罪名错误,在是否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可申请变更罪名。

(三)与逃税罪的区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跨境行为,逃避海关监管;逃税罪是境内行为,逃避税务机关监管。若当事人的行为仅涉及境内逃税,未逃避海关监管,可主张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结语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辩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规定与证据规则,从主观故意、偷逃税额、单位犯罪、量刑情节及证据合法性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专业律师及团队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当事人,应及时委托具有走私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辩护时机。

 

*本文转自“肖谈刑辩”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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