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视角下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边界解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5-09-23 17:45:03

本文作者  ▏张栋 律师

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与类型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区别:
1、一般正当防卫: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人需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2、特殊防卫(无限防卫):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强调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坚决依法认定,贯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但结合实际办案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在应对正当防卫案件时,常常过分注重事后的认定环节,却轻视了在防卫行为发生前,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准确识别与全面评估的重要性。当前,存在数量不少的案件,其不法侵害情况难以清晰辨别,这不仅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障形成制约,也让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进程受到影响。基于此,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主要针对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边界进行解析。

一般正当防卫的核心构成要件(实务解析)

通常情况下正当防卫的适用需同时满足“当场性”“紧迫性”“必要限度”要件,三者缺一不可,具体结合实务场景解析如下:
(一)当场性:防卫行为需与不法侵害同步发生
当场性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不得在不法侵害终止后再行“防卫”。例如:张三在道路上遭受李四不法殴打,因当时不具备反击能力,待李四停止殴打并离开。次日,张三携带棍棒找到李四并实施殴打。此案例中,李四的不法侵害已终止,张三后续行为缺乏当场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换言之“当场性”的核心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时空上的一致性,防卫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非侵害结束后的报复行为。
(二)紧迫性:存在现实、亟待制止的不法侵害
紧迫性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且该侵害需达到“不立即防卫则权利将受不可逆损害”的程度。例如:对抢劫、强奸等具有即时人身危险性的暴力行为,可实施防卫;但对贪污、挪用公款等非紧迫性犯罪,因侵害不具有即时性,无法适用正当防卫。
换言之,紧迫性的判断标准是“侵害的即时性与危险性”:需满足“此时不防卫,后续无法挽回”的现实条件,而非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的侵害进行“事后补救”或“事前预防”。
(三)必要限度:防卫行为需与侵害程度相当
必要限度的核心是“防卫行为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可从两方面判断:
1、防卫目的的限定:防卫行为的唯一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而非报复泄愤。例如:张三实施扒窃时被王五发现,王五为制止扒窃将张三打跑后,认为张三的盗窃行为太恶劣了,于是快跑追上张三,并将张三打成重伤。此情形中,张三的扒窃行为已因逃跑而终止,王五后续行为超出“制止”范畴,属于超过必要限度;
2、损害程度的限定:防卫造成的损害需与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当”,不得造成与侵害程度差距悬殊的重大损害。例如:制止扒窃时若直接击毙侵害人,因扒窃行为本身不危及生命,该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针对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若防卫致侵害人死亡,可纳入特殊防卫范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损害”的法律界定与轻伤认定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损害”通常指具有可处罚属性的法律上的伤害;若法律以“重大”“严重”对其限定,则需解释为“超出一般损害的严重损害”。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务中常见的轻伤情形包括(以下内容仅展示部分构成入罪的最低标准轻伤二级,实际以内容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准):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单个条形的伤疤4.5cm以上,或者是有很多歌小伤疤累积超过6cm的)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简单来说就是面部留疤的,是那种斑块形状的不是条形的)
3、一侧眼睑闭合不全。(就是眼睛闭不上了)
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假牙也算,指那种镶在口腔里的牙齿,不是那种可随意佩戴摘下的假牙)
5、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6、骨盆骨折。

一般正当防卫的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结合上述构成要件与轻伤标准,实务中实施一般正当防卫时,可参考以下操作建议:
1、防卫部位的选择:优先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非要害部位(如腿部、膝盖等)实施防卫,既可有效阻止其追击,又可降低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风险,避免因攻击五官(尤其是眼睛、耳朵以及面部皮肤)、重要脏器(如肝胆、肠、生殖器)导致超出必要限度,但是在防卫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超出必要限度。
2、防卫时机的把握:若已通过防卫击倒不法侵害人,且其不法侵害已明确终止(非特殊防卫适用场景),应第一时间脱离现场,避免实施二次伤害。二次伤害因很可能因为缺乏当场性与紧迫性,导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本文前述内容仅基于部分实务经验展开片面阐释,其指向的是在最为保守的情形下,如何操作更易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需特别提醒各位读者,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需结合具体情境进行个案分析,切不可机械套用相关内容;且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极具个案差异性,现场应对的紧迫性、证据的固定难度、法律条文的适用逻辑,均需专业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支撑。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自身安全是首要原则;若您在面临不法侵害后,担心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认定、不知如何固定防卫相关证据,或已卷入防卫相关的法律纠纷(如被指控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同样需优先确保自身安全,至于后续相关法律事务,可在事后交由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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