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栋:手把手搞懂自首——法律怎么定、量刑怎么减、该怎么做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5-10-29 17:42:53
当命运之锤落下,多数人只记得“坦白从宽”这四个字,却忽略了“如何坦白”才受法律青睐。自首,并非简单的“低头认错”,而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与制度的对话,更是当事人自我救赎与国家司法效率的双赢契约。
本文以刑法第六十七条为原点,拆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大要件,用“可以”与“应当”的立法语言揭示法官裁量空间,用五个真实案例丈量自首在量刑天平上的千钧重量,并给出“从起心动念到走进派出所”的实操路线图,帮助迷途者把“悔意”变成“制度红利”。
本文作者 ▏张栋 律师
什么是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求缺一不可。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假如当事人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抓获归案了,此时再如实供述就不成立自首。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只要是自首,就能减刑吗?
这里先拓展一个概念,在刑法当中会经常用到两个词,分别是“可以”和“应当”,通俗来解释就是“可以”代表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应当”则代表必须这么做。那么在这条法律当中具体要不要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举个例子,张三是一个穷凶极恶的杀人犯,一口气杀了一家五口人,手段极其残忍,影响十分恶劣,如果此时张三如果去自首,那么法官就很可能不会给他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为什么法律会规定自首可以轻判呢?
刑法设立自首、立功、坦白制度的实质根据有两点: 一是从法律上说,行为人在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坦白表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会有所减轻。二是从政策上说,行为人自首、立功或者坦白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犯罪案件,减轻司法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作为对被告人的奖励,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到底能轻判多少?
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刑事案件量刑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且,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往往会给办案人员留一个很好的印象,而这个好印象极有可能影响他们对于案件的判断。
下面列举部分我们律所有关成功认定自首从而获得减刑的案例。
1.胡洋、王沐川律师办理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在法院阶段辩护成功,将当事人认定为自首,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刑期从检察院的7年量刑建议,降至法院判决的3年3个月。
2.张龙、吴绮律师办理的诈骗罪,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迅速开展会见工作。通过多次会见及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公安机关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情节。发现此情况后迅速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请求检察院收集、调取当事人在案件中存在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相关证据、材料,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与检察官就量刑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可抵刑期。
3.陈晓佳律师办理的受贿罪,在职务犯罪非常难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况下,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为自首,量刑建议为6年3个月至7年3个月,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前,陈晓佳律师指导家属退赃,并以退赃为契机,与检察院、法院协商量刑,通过多次沟通,检察院在开庭前将量刑建议下调一年。最终,法院判决5年6个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4.李斐律师办理的开设赌场罪,在检察院阶段多次沟通,最终认定为自首,在当事人被逮捕情况下,争取到法院最终判决缓刑。
5.孙宇星律师办理的虚开发票罪,在检察院阶段挖掘有利线索,将当事人认定为自首,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怎么样才能自首?
如果一个人触犯了多种罪名,但是只对所犯罪名当中的某几个如实供述的,那么只能对如实供述的这几个罪名认定成自首。举个例子,假如当事人实施了强奸和盗窃,但是当事人自动投案后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仅对盗窃如实供述,那么仅盗窃成立自首,享受量刑上的优惠,则强奸不成立自首,无法享受量刑优惠。
只要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就能构成自首吗?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举个例子,例如张三和李四两个人合伙去盗窃,事后张三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案经过,并未对司法机关如实交代李四的犯案经过,那么此时张三作为李四的共犯,并不能对自己的盗窃罪成立自首。
翻供了还能算自首吗?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实际接受司法机关讯问的过程中,大多数人由于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往往会下意识地隐瞒对自己不利的地方,甚至会推翻之前的供述,这是人之常情,法律不强人所难。只要一开始如实供述,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办案,即使中间翻供了,只要最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就还是可以给当事人认定自首的。所以自首时间的精髓就是把握住一头和一尾。
我想去自首,到底该怎么办?
接下来向大家简单介绍几种十分常见的自首形式,供大家学习。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就是自首主要强调自发性,自首代表着一种真诚悔罪的态度,所以如果是被家人绑着当事人强制扭送到办案单位则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仅仅是家人陪同的话则可以认定是自首。
最后对于自首的问题做出如下总结,自首的精髓是节约司法资源,不给办案机关造成阻碍,在此基础上更是表明了当事人一个积极认罪悔罪,真心忏悔的内心活动。本文就只是对自首的程序性问题以及量刑优惠进行了简述,对于自动投案后如何供述的问题,应该怎么联系司法机关,在供述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以及关于量刑和接下来面临的诉讼程序的问题,这些是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事情。具体意见还是建议在专业律师辅导下进行,从而争取一个对自己最好的一个结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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