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倩:“掩隐”罪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5-11-19 17:50:06
2025年8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对沿用四年的旧解释作出系统性更新。新规以“严密法网、精准打击、宽严相济”为主轴:一方面取消固定数额入罪门槛,将“情节严重”标准由单一数额模式调整为“数额+情节”双重维度;另一方面首次以专条列举“明知”认定要素,慎用推定,防止打击过度。司法解释的更迭,不仅带来定罪量刑尺度的显著变化,也引发时间效力、行为定性、证明标准等一连串实务难题。
本文立足新旧条文对照,结合典型案例与办案经验,就跨法案件的法律适用、销赃与洗钱两大行为类型的司法认定、主观明知的多维证明路径等核心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侦查、起诉、审判及辩护提供可操作的判断框架,并就尚存争议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作者 ▏胡倩 实习律师
新掩隐司法解释下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2025年8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21年4月15日实施的掩隐罪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核心在于严密刑事法网,增加明确认定“明知”、明确入罪标准、完善加重处罚标准、增加从宽处罚情形等方面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发生在新旧司法解释之间应如何处理?(在2021年4月15日到2025年8月25日,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从此条看来,如果行为时已经有司法解释,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中所明确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规定情形来看,2025年的掩饰、隐瞒罪的司法解释要轻于2015年(2021年修订版)掩饰、隐瞒罪的司法解释,删掉了入罪门槛的数额和次数要求,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标准变多。
以下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新旧对比表(部分内容)
根据以上新旧司法解释对比,在适用新旧司法解释之间时,若案件在2025年8月26日(新司法解释施行日)前已进入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审理或一审判决后的二审上诉阶段,且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可适用新司法解释。
掩隐罪的常见行为模式
掩饰、隐瞒的客观行为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还包括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归纳为两大类型:
1.销赃型(涉物型)的典型行为模式:
(1)低价收购: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对价收购犯罪所得。
(2)协助转移与隐藏:将收购的物品进行转移、藏匿。
(3)伪造手续、虚构交易:为了使销赃行为看起来“合法”,行为人通常会伪造或虚构合同、身份信息等手续。
(4)代为销售:将收购的赃物转手出售以牟利。
2.洗钱型(涉资型)的典型行为模式:
(1)提供资金账户:向他人提供本人或购买的他人银行卡、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赃款。
(2)协助转账、取现:接收赃款后,通过ATM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至多个下游账户或直接取现,切断资金追查路径。
(3)虚构交易与转换形态:通过POS机刷卡、虚假购物、与商户勾结等方式制造虚假交易流水,部分案件还涉及将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
(4)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
随着掩隐手段的不断升级,以办理贷款刷流水、帮助网络主播避税、跑腿兼职代购商品、慈善捐款推广、提供商户二维码收款赚取好处费等名义取现的方式层出不穷,这也为证明主观明知带来一定困难。
“明知”不仅仅是掩隐罪本身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重要因素。在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此前,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明知没有明确的内容规定,2025年的新司法解释特别增加了“明知”的内容,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关于主观明知的含义,主要有明确知道说、应当知道说以及可能知道说。
“明确知道说”中的明知是指知道、认识到、预见到,其包含确定性认识和预见性认识,不包括“应当知道”。
“应当知道说”中的明知是指“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的认定应从严掌握。
“可能知道说”中的明知包括可能性认识,即只要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可。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客观行为推定的方式来认定主观明知。不同类型的掩隐行为的主观明知的审查要点是不同的,以下是常见的主观明知审查要点。
“销赃类”的主观明知审查要点:
1.交易价格异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物品。
2.交易手续缺失或虚假。交易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票据,或使用虚假手续。
3.交易的时间、地点不合常理,如频繁、短期内大额资金快进快出、分散转账、夜间交易等。
4.获取或承诺获取不正常的高额“好处费”,获取非法利益。
5.财物具有特殊标志。
6.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背景和供述情况。
7.事中事后的反常行为。在转移资金过程中采取盯梢、放哨等反侦查措施。
8.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同居关系。
“洗钱类”的主观明知审查要点:
1.既往经历的异常性,曾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
2.聊天记录的异常性,聊天记录里显示有“跑分”“冻结”“洗钱”“盘口”“盘子”等内容及相关黑话,以及专门传授如何躲避侦查、避免账户被冻结的手段等内容。
3.资金的异常性,包括短时间内大量资金快进快出的情况。
4.行为的异常性,包括多次或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频繁转账、套现、取现,跨省赶赴窝点、在偏僻郊区转账、删除聊天软件、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
5.行为的非法性,通过非法支付平台、跑分平台转账、套现、取现。
6.获利的异常性,包括按照转账流水金额比例或按照天数付款、获利金额明显偏高、额外收取异常“手续费”、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收取报酬、由上家承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用等。
7.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特殊关系。
在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案例编号:2023-05-1-300-005)“闻某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明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主观明知状态:行为或交易时间是否反常;行为或交易地点是否反常;财物交易价格是否反常;财物是否具有特殊标志;行为人对本犯或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交易的方式是否反常;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取了非法利益。在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明知:交付赃物的地点以及秘密程度;对上游犯罪的认知:拉入上游聊天记录群聊;转账的时间和频次。
在办理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中,需要针对不同的案情来具体判断,重点结合当事人的笔录情况和在案的证据来判断明知是否存在。
在我们团队所承办的利用POS机刷卡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明确表明:“需要将某某受贿的钱洗出来”、在聊天记录中表明这些钱是盘口、盘子的钱,并且在接到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的电话后仍然实施,最后法院综合认定了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
当前实务中判断掩隐罪行为人主观明知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身份背景、职业经历、其所接触和接收到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行为次数和手段、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无法认定主观明知的,需要依据相关人员的客观行为、资金的流向结合被告人的供述综合认定。在办案机关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形下,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状态,相应的行为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罗中兆、牟媛媛:对贪污贿赂犯罪准自首规则的理解 ——以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为分析对象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本文作者 ▏罗中兆 律师、牟媛媛 律师助理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二十一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准自首作出了专门规范,意在回应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自首认定分歧。 目前实务界很多法律人将“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尚未达到数额较大”限缩解释为“未达三万元入罪门槛”,导致该条款适用空间被不当压缩,被误读为缺乏规范意义的“鸡肋条款”。由此,本文
2026-04-21 17:16:42
陈沛文: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参数或对其进行运维调试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持续提速,扬尘污染已成为超大城市环境治理的突出难题。以上海为例,海量建筑工程同步施工,土方开挖、物料堆放、运输作业等场景密集,扬尘颗粒物浓度直接影响空气质量、人居体验与公众健康。相较于集中排放的工业污染,扬尘具有来源散、管控难、监测复杂的特点,一度是城市治污的“硬骨头”。 为摆脱监管困境,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全面铺开。目前上海已建成超 7000台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网络,20余家运维单位承担日常保障工作,监测数据成为环保执法的重要支撑。但监管趋严的同时,一类新型刑事案件快速显现:运
2026-05-27 16:52:00
彭磊:从法律的不确定性谈刑事辩护的空间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在刑事法学领域,法律的“确定性”长期以来被视为法治的核心教义,承载着人们对预见性与公正性的基本期待。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其客观性并非表现为数学公式般的绝对精确,而是建立在承认法律语言、规范适用乃至事实认定存在固有“不确定性”的基础之上。这种不确定性并非法律体系的缺陷,而是法律在应对复杂社会现实时预留的理性空间。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正是这种存在于确定性缝隙中的“不确定性”,构成了辩护律师施展专业技艺、捍卫个案正义的天然疆域。 本文旨在从法律不确定性的本体维度出发,深入探讨其如何塑造并拓展了刑事辩护在
2026-05-14 17:15:00
李文君:“车手”取现行为定性分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化、产业化发展,线下“车手”取现已成为上游犯罪资金转移的关键环节。此类行为以现金交割、脱离监管为特征,在帮助上游犯罪实现赃款变现、逃避追缴的同时,也给司法认定带来诸多难题。实践中,对“车手”取现行为究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诈骗罪共犯,长期存在认识分歧。 本文以曹某、吕某线下取现案为切入点,结合2025年掩隐罪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厘清主观明知、介入时点、行为性质等核心争议,明确不同罪名的适用边界与审查路径,为统一裁判尺度、精准惩治此类
2026-03-26 17:11:00
肖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要点解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本文作者 ▏肖亮 律师 主观故意的认定: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 主观故意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必备要件,若能举证证明当事人缺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可径行主张无罪。 (一)过失行为的举证 疏忽大意的过失:提供报关单据、内部沟通记录、业务流程规范等证据,证明申报不实、遗漏申报等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对海关法规不熟悉或操作失误导致,而非故意逃避监管。如,跨境电商企业因员工对商品归类规则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且企业已建立完善的单证审核制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若当事人基于对海关监管流程
2026-03-13 17: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