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倩:“掩隐”罪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5-11-19 17:50:06
2025年8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对沿用四年的旧解释作出系统性更新。新规以“严密法网、精准打击、宽严相济”为主轴:一方面取消固定数额入罪门槛,将“情节严重”标准由单一数额模式调整为“数额+情节”双重维度;另一方面首次以专条列举“明知”认定要素,慎用推定,防止打击过度。司法解释的更迭,不仅带来定罪量刑尺度的显著变化,也引发时间效力、行为定性、证明标准等一连串实务难题。
本文立足新旧条文对照,结合典型案例与办案经验,就跨法案件的法律适用、销赃与洗钱两大行为类型的司法认定、主观明知的多维证明路径等核心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侦查、起诉、审判及辩护提供可操作的判断框架,并就尚存争议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作者 ▏胡倩 实习律师
新掩隐司法解释下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2025年8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21年4月15日实施的掩隐罪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核心在于严密刑事法网,增加明确认定“明知”、明确入罪标准、完善加重处罚标准、增加从宽处罚情形等方面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发生在新旧司法解释之间应如何处理?(在2021年4月15日到2025年8月25日,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从此条看来,如果行为时已经有司法解释,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中所明确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规定情形来看,2025年的掩饰、隐瞒罪的司法解释要轻于2015年(2021年修订版)掩饰、隐瞒罪的司法解释,删掉了入罪门槛的数额和次数要求,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标准变多。
以下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新旧对比表(部分内容)
根据以上新旧司法解释对比,在适用新旧司法解释之间时,若案件在2025年8月26日(新司法解释施行日)前已进入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审理或一审判决后的二审上诉阶段,且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可适用新司法解释。
掩隐罪的常见行为模式
掩饰、隐瞒的客观行为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还包括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归纳为两大类型:
1.销赃型(涉物型)的典型行为模式:
(1)低价收购: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对价收购犯罪所得。
(2)协助转移与隐藏:将收购的物品进行转移、藏匿。
(3)伪造手续、虚构交易:为了使销赃行为看起来“合法”,行为人通常会伪造或虚构合同、身份信息等手续。
(4)代为销售:将收购的赃物转手出售以牟利。
2.洗钱型(涉资型)的典型行为模式:
(1)提供资金账户:向他人提供本人或购买的他人银行卡、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赃款。
(2)协助转账、取现:接收赃款后,通过ATM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至多个下游账户或直接取现,切断资金追查路径。
(3)虚构交易与转换形态:通过POS机刷卡、虚假购物、与商户勾结等方式制造虚假交易流水,部分案件还涉及将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
(4)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
随着掩隐手段的不断升级,以办理贷款刷流水、帮助网络主播避税、跑腿兼职代购商品、慈善捐款推广、提供商户二维码收款赚取好处费等名义取现的方式层出不穷,这也为证明主观明知带来一定困难。
“明知”不仅仅是掩隐罪本身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重要因素。在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此前,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明知没有明确的内容规定,2025年的新司法解释特别增加了“明知”的内容,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关于主观明知的含义,主要有明确知道说、应当知道说以及可能知道说。
“明确知道说”中的明知是指知道、认识到、预见到,其包含确定性认识和预见性认识,不包括“应当知道”。
“应当知道说”中的明知是指“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的认定应从严掌握。
“可能知道说”中的明知包括可能性认识,即只要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可。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客观行为推定的方式来认定主观明知。不同类型的掩隐行为的主观明知的审查要点是不同的,以下是常见的主观明知审查要点。
“销赃类”的主观明知审查要点:
1.交易价格异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物品。
2.交易手续缺失或虚假。交易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票据,或使用虚假手续。
3.交易的时间、地点不合常理,如频繁、短期内大额资金快进快出、分散转账、夜间交易等。
4.获取或承诺获取不正常的高额“好处费”,获取非法利益。
5.财物具有特殊标志。
6.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背景和供述情况。
7.事中事后的反常行为。在转移资金过程中采取盯梢、放哨等反侦查措施。
8.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同居关系。
“洗钱类”的主观明知审查要点:
1.既往经历的异常性,曾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
2.聊天记录的异常性,聊天记录里显示有“跑分”“冻结”“洗钱”“盘口”“盘子”等内容及相关黑话,以及专门传授如何躲避侦查、避免账户被冻结的手段等内容。
3.资金的异常性,包括短时间内大量资金快进快出的情况。
4.行为的异常性,包括多次或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频繁转账、套现、取现,跨省赶赴窝点、在偏僻郊区转账、删除聊天软件、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
5.行为的非法性,通过非法支付平台、跑分平台转账、套现、取现。
6.获利的异常性,包括按照转账流水金额比例或按照天数付款、获利金额明显偏高、额外收取异常“手续费”、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收取报酬、由上家承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用等。
7.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存在特殊关系。
在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案例编号:2023-05-1-300-005)“闻某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明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主观明知状态:行为或交易时间是否反常;行为或交易地点是否反常;财物交易价格是否反常;财物是否具有特殊标志;行为人对本犯或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交易的方式是否反常;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取了非法利益。在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明知:交付赃物的地点以及秘密程度;对上游犯罪的认知:拉入上游聊天记录群聊;转账的时间和频次。
在办理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中,需要针对不同的案情来具体判断,重点结合当事人的笔录情况和在案的证据来判断明知是否存在。
在我们团队所承办的利用POS机刷卡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明确表明:“需要将某某受贿的钱洗出来”、在聊天记录中表明这些钱是盘口、盘子的钱,并且在接到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的电话后仍然实施,最后法院综合认定了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
当前实务中判断掩隐罪行为人主观明知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身份背景、职业经历、其所接触和接收到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行为次数和手段、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无法认定主观明知的,需要依据相关人员的客观行为、资金的流向结合被告人的供述综合认定。在办案机关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形下,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状态,相应的行为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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