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走私犯罪中“货物”与“物品”的区分及法律意义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6-01-15 17:15:10
在走私犯罪司法实践中,“货物”与“物品”的定性直接影响监管、税收及定罪量刑,是辩护核心。本文精简梳理二者核心定义、区分标准及法律意义要点。
本文作者 ▏肖亮 律师
核心定义
物品,是指个人以运输、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出境的行李、邮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其本质特征为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
货物,是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或具有贸易属性、以出售、出租等营利为目的的商品,通常涉及交易行为及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协议),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流通实现经济利益。
“自用”特指用于本人使用或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等营利性目的;“合理数量”是海关根据个人情况(如旅行目的、居留时间、家庭人数等)确定的正常使用数量,体现对个人基本需求的认可。
区分标准
1.本质标准:贸易属性
区分二者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贸易属性——物品以“使用价值”为核心,无牟利意图;货物以“交换价值”为核心,旨在通过销售、出租等行为获取利益。这是判断的根本依据,不受形式上数量或载体的影响。
2.辅助标准:自用合理数量
“自用合理数量”是实践中简化判断的便捷工具,但非本质标准。
超量但自用:即使物品数量超出海关形式上的“规定数量”,若能证明用于本人使用或馈赠亲友(如存放于私人住所、无销售记录),仍属物品。
限量但贸易:即使物品数量在海关形式上的“限值”内,若存在明确的销售、出租计划(如批量采购后转卖),仍应视为货物。
合理数量的弹性:海关会根据具体场景调整判断(如长期居留旅客的合理数量高于短期游客),但最终需回归“是否自用”的实质。
法律意义
1.监管要求差异
货物监管:需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如冻品的检验检疫证明、金银制品的进出口准许证),部分商品需额外通过质量、安全检测;通关流程严格,需如实申报贸易性质、交易价格等信息。
物品监管:在自用合理数量内无需通关许可,仅需接受海关常规查验;对于常见日常用品(如衣物、化妆品),可通过无申报通道快速通关,监管流程简化。
2.税收政策差异
货物计税:需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叠加,税额计算复杂且总额较高。关税,按完税价格乘以税率(从价或从量);消费税,仅针对特定商品(如高档手表、烟酒),按(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税率计算;增值税,按(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计算;三税合计通常占商品价值的30%以上,部分高税率商品可达50%以上。
物品计税:仅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行邮税),税率统一且较低,按商品类别分为3%、13%、20%、50%四档(如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是3%,金银制品、食品保健品、电脑等是13%,纺织品、箱包鞋靴、电器等是20%、烟酒、高档手表、高档珠宝首饰等是50%);计税方式简单(完税价格×税率),且存在一定的免税额度,实际税负远低于货物。
3.定罪量刑差异
入罪门槛:走私行为的入罪核心是“偷逃应缴税额”。货物税额高,三税叠加易导致偷逃税额超过自然人10万元、单位20万元的入罪标准;物品税额低,单一行邮税可能使偷逃税额未达入罪门槛(如价值75万元的金银制品,物品税仅9.75万元,未达10万)。
量刑档次:税额直接决定刑期,以自然人犯罪为例,偷逃税额10-50万元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逃税额50-250万元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偷逃税额250万元以上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此,货物与物品的税额差异可能直接导致最后的量刑档次跳级(如同一种类东西分别按货物、物品的税额计算可能出现一个偷逃税额是51万元,另一个偷逃税额49万元的差异,对应的刑期也会出现三年以上与三年以下的差异)。
罚金数额:罚金为偷逃税额的1-5倍,货物税额高导致罚金数额远高于物品。
辩护策略
1.证明“自用”而非贸易属性
证据链构建:提供物品存放于私人住所的证明(如搜查笔录)、无销售记录(如微信聊天无转卖信息)、购买目的说明(如收藏爱好者的会员证明)。
反驳“超量即货物”:强调合理数量是辅助标准,超量但用于本人使用或馈赠亲友的物品仍属非贸易性质,不应按货物计税。
2.主客观一致原则的运用
主观故意证明:提供购买时的沟通记录(如明确要求“自用款”)、无转卖计划的证言,证明行为人仅具有偷逃物品税的故意。
实际损失认定:主张《刑法》中的“应缴税额”应指“正常情况下国家可征收的税额”——若物品用于自用,国家本应收取的是行邮税而非货物税,实际损失应以物品税计算。
3.质疑行政认定的局限性
司法独立审查:指出海关的行政认定(如按货物征税)侧重形式审查,而司法机关需进行实质判断——即使海关按货物处理,若有证据证明无贸易目的,仍应按物品定性。
排除形式化证据:对仅以“数量超量”“未申报”为由认定货物的行政证据,主张其未达到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4.利用税额差异争取轻判
计税方式抗辩:若无法完全否定货物属性,可主张按“物品税”计核偷逃税额(如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仅知晓物品税),降低税额以落入较轻量刑档次。
损失弥补:主动补缴物品税对应的税额,证明行为人愿意弥补国家损失,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货物与物品的区分是走私犯罪辩护的核心支点之一,其本质在于贸易属性与非贸易属性的界限。辩护需围绕“实质自用”展开,通过证据链构建、主客观一致原则运用及行政认定质疑,实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评价。司法实践中,应避免机械套用数量标准,回归“是否牟利”的本质判断,确保罪刑相适应。
*本文转自“肖谈刑辩”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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