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逸:聚焦AI时代“快播案”:行政前置程序必要性与罪名适用探讨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6-01-29 17:16:00
因为大量用户在涉案APP“Alien Chat”(以下简称AC)上与AI智能体“聊黄”,AC的主要开发者和运营者被追究了刑责。2025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获刑四年、一年半。该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被称为“AI时代的快播案”,引发了法律界和AI行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笔者以为,尽管本案存在众多争议,但行政前置程序的缺失却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点,这直接关乎本案的定性问题及类似案件的处理框架。
本文作者 ▏查文逸 实习律师
行政前置程序缺失: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本案中的失守
AC案中核心争议点之一即为行政前置程序的缺失,这与此前引发热议的快播案形成鲜明对比。
作为具有对照意义的快播案,其入罪逻辑建立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履行”的前提之上。根据快播案判决书,深圳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曾于2012年8月对快播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整改,快播公司虽短暂成立监控小组、搭建不良信息管理平台,但在验收合格后迅速搁置相关工作,监控团队解散、过滤机制失效。2013年8月,执法部门再次核查时发现淫秽视频仍可随意获取,快播公司仅提交整改报告却未实际落实。法院最终认定,快播高管在明知平台存在大量淫秽视频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传播,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见,快播案的刑事追责,是以行政机关已履行监管职责、明确提出整改要求,而行为人拒不改正为前提,行政监管与刑事处罚形成了合理衔接。
反观AC案,整个案件进程中并无任何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环节。从案件脉络来看,AC于2023年6月上架运营,2024年4月因用户举报被查处,两名被告人被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5年9月一审获刑,全程缺乏行政机关的预先警示、责令改正等前置监管行为,直接跨越行政追责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这种处理方式将本可通过行政手段规制的行为直接纳入刑事评价范畴,打破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当压缩了行政监管的适用空间,也损害了当事人权益。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论证被告人责任时,援引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服务提供者承担内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却忽视了该规章的行政法属性。正如海南大学法学院阎二鹏教授所言,《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界定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责任,“不能直接用部门规章来替代刑事法律责任判断”,刑事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刑法构成要件。何况法院既然认可行政规章的适用,就应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先由监管部门对涉案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只有在行为人拒不改正且情节极其严重时,才由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这既是对行政监管职权的尊重,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对于AI这一新兴领域,行政前置程序的设立尤为重要。AI技术更新迅速,有时甚至连开发者本人也难以预估应用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制本就存在滞后性,而行政监管能够相对灵活及时地通过各种干预手段引导行业合规,为企业提供明确的行为边界。若跳过行政前置程序直接动用刑事手段,不仅剥夺了企业在监管部门引导下进行合规的正当权利,更会严重打击AI行业的技术探索和创业热情。不仅是本案,在类似案件中,均应当明确行政前置程序的必要性,仅当开发者的不作为或恶意作为超出行政规制范畴、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时,才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实现行业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罪名适用探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合理性阐释
按上文逻辑,AC案中未经过行政前置程序就不应将两名当事人直接入罪,但即便AC案中存在完整的行政前置程序,且当事人拒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认定其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仍显牵强,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更契合此类案件的行为本质,既能实现规制目的,又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首先,该罪名不仅衔接了前置的行政程序,还能有效降低事实审查、司法论证等法律适用成本,从根源上减少学界与实务界的分歧争议。与其对传统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充满争议的扩张解释,强行适配AI新业态,不如直接适用新增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如AC案中,若法院不执意适用“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传统罪名,就不会面临着诸如“制作者身份”等认定难题,更不会为论证被告人责任而不惜援引《暂行办法》,结果反而暴露论证中的漏洞。其实纵观法院对于被告人的指控,无论是修改提示词突破道德限制,还是在明知大量黄聊内容存在的情况下继续提供服务,本质上都是在认定被告人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因此,本案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贴切的。
其次,该罪名的轻罪属性更能兼顾规制效果与行业发展。根据刑法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定刑远低于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前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者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轻罪规制模式,既能通过刑事处罚警示平台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遏制违法犯罪信息的滋生,又不至于因为过重的刑罚而打击AI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热情。
总结
在新技术与法律边界不断碰撞的当下,既要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确立行政前置程序的核心地位,又要优化罪名适用逻辑,选择契合行为本质的规制路径。唯有如此,才能在遏制网络违法犯罪的同时,为AI技术创新保驾护航,实现法律正义与社会发展的共赢。
*本文转自“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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