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与父亲进行骑行活动不慎摔倒后被对向车辆碾压致死,究竟谁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8-16 06:09:00

作者:余琪

最近一则新闻引起了全网的讨论,事情经过大概为:2024年8月11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跟队骑行时,小孩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

一段涉事小车的监拍视频显示,8月11日早晨6时多,其以50码上下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前方不远也有小车在行驶,道路两旁都有一条虚线。在匀速行驶中,对面车道有一群骑行人员驶来,其中有一人不慎摔倒,该小车未能闪躲开,碾过该摔倒的人。

据当地多名村民和涉事小车司机亲友叙述,被撞小孩未能抢救过来。并且据贾光乡政府消息,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小车司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送入县看守所。

关于此次事件,目前还没有太多的定论,但是根据以上信息,我所余琪律师对此发表个人看法:

关于小车司机被送入县看守所,说明公安机关认为其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与本案相关的罪名大概率为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我们得知道这两个罪名具体是什么意思,与本案相关的简单来说,交通肇事罪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交通事故责任为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且导致一人死亡。但至今,只产生了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但交警部门却未作出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的态度为“事发道路未开通,属于刑警管”。因此在没有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形下,不应以此罪对小车司机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即不应将小车司机送入看守所,对其限制人身自由。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形态,即小车司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本案中,小车司机是如何进入该道路的,路口是否有禁行提示以及这条道路虽从法律上未达到通行标准但实际上周边群众已事实上通行(包括高德、百度等平台都未显示属于禁行道路),在这些因素无法核实确认的情形下,如何能够认定小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过失呢?

如何判断小车司机已经达到了对他人死亡结果具有了一定的预见可能性,不能以损害结果倒推主观意思,需要进行综合认定。在本案中,相关案件信息仍在调查中,目前暂无法得出小车司机满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在现阶段仍不应对小车司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此次事件应定性为意外事件最佳,让相关方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责任问题。在这里我们就需要讨论下事故责任。

目前网上信息为这条道路属于不能通行状态,但没有其他更多信息。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于未交工验收的,不属于道路,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对于已交工验收但未竣工验收的,属于道路,发生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已经竣工验收的,属于道路,发生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因此,若属于第一类,应由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这里可能就是为什么当地交警说应由刑警负责的法律来源),个人意见为若上述情形无法排除,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而非动用刑罚,特别是在事情发生几天内就对小车司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若属于第二、第三类,则应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于确定各方的责任。

在能够排除刑事案件的风险后,关于各方的民事责任问题。若属于意外事件,那么对于各方责任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若属于交通事故,则由小孩以及小车司机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另虽在交通事故这块进行了责任划分,但这不意味着实际的民事责任比例,因为对于小孩的死亡结果,应由相关方共同承担,具体为:小孩的监护人、小车司机、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召集者、道路工程的业主方和施工方。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如何,则应在了解更多的案件信息后才能综合判断。

最后,我想说,此案或许会和2021年湖南货拉拉司机过失致人死亡案相似。但还是希望小车司机能够通过法律帮助自己渡过此次难关,也希望逝者安息。

以上内容仅为本律师的个人观点,相关内容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学习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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