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知研读 | 从促进二审刑事案件开庭率谈麻醉主任医师痛失二审开庭审理机会

发布时间 2023-09-15 05:37:00

202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以“改善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总体偏低状况,推动建立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常态化机制”。

得知这一消息的刑事辩护律师们万分激动、欣慰,这一天终于盼来了!

当前,正值医疗系统反腐风暴,一些兼有行政职务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当涉嫌受贿的情形下,究竟应当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定罪量刑结果迥然不同。

本文要讲的是,一位医术精湛、10余年来从未出过医疗事故的麻醉主任医师、科室主任。因为受贿,公诉机关不区分其两种身份和两种行为,一律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尽管其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法院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一

该医师日常工作时职责繁重、人命关天

       该麻醉科主任、主任医师。十余年来主持、指导大大小小几千台手术。就职医院所有的麻醉手术,都依赖于该医师的指导。该医院,不仅在同一楼层设置了数间手术室,还在不同的楼层、楼栋间设置了手术室。

       因此,该主任医师日常工作时,自己亲自担任或主持重大手术。同时,不仅对本楼层的其他手术间观察病患出现的紧急或异常情况,予以指导、处置之外,还要针对其他楼层或楼栋进行的手术,进行远程电话指导。

       本案当事人工作之辛苦,责任之重大可想而知。十余年来,兢兢业业,不仅自己没有出现任何事故,所指导的下属医生也没有出现医疗事故,在当地是一位赫赫有名很有口碑的麻醉科主任医师。

二

二审不开庭,难以贯彻庭审实质化精神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一书统计: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全国法院二审刑事案件开庭率在2013年超过了40%;2014年至2016年基本保持在30%至40%之间。但从2017年之后,二审开庭比例则降到了20%以下。

(一)弊端丛生的二审不开庭现实

这样的二审开庭比例,让诸多本应当通过更高的法院审级(原则上,法官的水平更高,掌握法律和政策的水平更强)审理的疑难案件,却因为程序之外的“向上级法院汇报”的制度被阻却,使我国两审审结制度名存实亡。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原法官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前,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甚至就拟量刑的情况进行“请示”,这样的做法,的确并不鲜见,业内也将之称为“内请”。这样的情形,尤其在一些社会反响比较大的刑事案件,或者职务犯罪类案件中,比较常见。

但是,遇到疑难案件,一审中,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又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当事人会将所有的期望都寄托在二审。

(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应当得到正确的法律评价

本案在一审中,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就是该主任医师具有科室主任和麻醉医师这样的双重身份,受贿的形式也是因为其双重身份下的双重行为所导致,依法应当加以区分,分别适用法律。

一审遗留大量的争议问题,且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但由于二审不开庭,严重损害本案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之前,律师数次和公诉人沟通,恳请公诉人注意到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特殊的问题。但是,公诉人断然拒绝了律师的建议。

       一审中,公诉人就坚持不具体区分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身份(科室主任、主任医师),也不具体区分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行为( 科室主任的申报行为和医师开具处方(医嘱、医用单)等医疗行为),导致应的不同受贿方式,使触犯不同的罪名的规定不复存在,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刑期高达10年。

       公诉人和一审法院,甚至不认可,犯罪嫌疑人在纪检委留置期间,除了坦白纪检委已经掌握的4%线索之外,还主动供述了96%的涉案线索。对此,纪检委专门出具了证明,存入侦办卷宗。这样犯罪后的真诚悔罪表现。主动坦白96%的犯罪事实,法庭不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吗?

三

二审开庭审理,才能更彻底贯彻“庭审实质化”

      所谓庭审实质化,就要贯彻“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理念。换句话说,涉案的诸多疑难事项,均应保证其在庭审中查明事实、质证证据、充分保护诉权,最终实现公正裁判的宗旨。

      此案,无论是数次庭前沟通,还是一审中数次开庭中,律师团队都坚持主张,鉴于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其中不同罪名部分的坦白,应当视为特殊自首行为。控方却总是强调量刑降档没有法定情节,连法律的明确规定都弃之不顾,即不同的身份和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枉谈“不具备法定降档情节”。

      带着一审并未解决的这些问题, 当事人和律师团队期待着二审开庭。然而,由于基层法院就这一案件请示了上级法院,所以,虽然律师立即提出书面申请争取二审开庭,承办法官也遵照办案规定,去看守所提讯了犯罪嫌疑人,最终对诸多疑难问题、高达十年的刑期,仍然选择了不开庭审理。

       该医师一直从事着治病救人的光荣事业,备受病患及家属,以及医院领导和同行的尊重。涉案被刑事羁押,自尊心一落千丈。不清楚是缺乏和年轻的办案人员流畅交流的能力抑或是心理方面的障碍,面对年轻的律师、法官时,内心感到羞愧或其他因素,该医师出现难以顺畅交流,甚至回答错误的情况。

      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可该医师行使“医院药事管理委会”“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时,可视为被委托了“院内公共事务”,可视为从事公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麻醉药品以及医用耗材的实际使用量而作为受贿依据事实,则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二审不开庭,维持了一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不承受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待遇,这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希望这样的结局,不要再发生在其他身兼行政职务的医师们身上,让我们共同推进刑事案件(尤其是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疑难案件)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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