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知研读 | 关于代买教师资格证的法律分析与办案心得
发布时间 2023-12-27 05:51:00
原创 彭娟
引言:
当事人C女士与DF教育文化培训学校(简称:DF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是笔者最近新接手的案件。以C女士为首的7名当事人与DF学校签订了名为教资合作协议实为购买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等的协议。协议约定当事人无需参加各类国家级考试即可获得相关国家级证书,并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若未帮助当事人取得该证书则退还已经支付的前期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数名当事人将合同预付款项支付给C女士并口头委托C女士向DF学校转款。后C女士与DF学校联系,对方拒不回复,现委托律所以期尽快追回已付合同款项。
一、案件处理的第一个问题为教资服务协议共计7份,但本案的委托人为C女士一人,诉求为收回全部人已付的款项。
经过详细沟通,笔者了解到,实际上是C女士在网络平台看到DF学校的广告后,以介绍人的名义帮助另外6人与其一起在DF学校处购买相关国家证书,其余6人口头委托C女士代替订立合同并付款。事发后C女士个人垫付退还了其余6人已付款项。
C女士的该行为涉及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要件是:一是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三是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点“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可以理解为第三人与债务人具有合法人身关系或者第三人就债务的履行可以获得一定利益。
该案件中,C女士作为受托人代替其余6人与DF学校签订教资服务协议,收取6人一定服务费用,尽快处理该债务问题有利于妥善解决C女士与其余6人之间的委托事项,故C女士对债务履行具有利害关系,且案件涉债务为金钱之债,依据债的性质可以第三人代为履行,且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故笔者认为C女士对其余债务人的代为履行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依法取得其余6人对DF学校的已付合同款项债权。
二、案件处理的第二个问题是,该教资服务合同中约定无需本人参加考试即可获得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证书,该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
教师资格证是一种法定的职业资格证明,达不到有关学历和专业水平是没有资格参加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通过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试合格并通过审核才能最终获得教师资格证。虽然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认定无效,但C女士及另外几人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不考试即获得教师资格证的非法目的,该行为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判断法院是否会因其行为和手段非法而不保护其权益。
本案件中教资服务协议约定管辖为DF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笔者检索山东地区案例发现,约定帮助获取教师资格证的合同纠纷数量较多,一般认定为民事上的委托合同。若合同明确约定可以通过非法定途径帮助委托人获得教师资格证,则一般认定为该委托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合同目的违法而无效,受托方应返还不当得利(案例一、二)。但如果合同仅约定提供合法教师资格证咨询、办理服务,承诺相关日期前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即全额或部分退款的,一般认定为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有效(案例三)。

(1)案例一:(2021)鲁1524民初1271号
赵青与陈传军不当得利一案,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通过参加国家举办的或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的方式取得教师资格证。原告委托被告通过非正规途径办理其教师资格证面试事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委托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将收取的钱款返还原告。
(2)案例二:(2021)鲁0203民初10307号
隋燕龙与陈冠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被告陈冠廷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办理教师资格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陈冠廷收取原告隋燕龙的30000元款项,于法无据,应当返还。被告陈冠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3)案例三:(2021)鲁0881民初3282号
贺鹏飞与山东郎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一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培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提供培训等服务,致使原告未能参加考试,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前取得高级中学英语教师资格证,被告已构成违约,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已收取的预付款1050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检索成都地区案例发现,与山东判例基本一致,一般认定:约定以非法途径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委托合同无效,判决受托人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案例:(2020)川0108民初7866号朱秋霞与林龙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朱秋霞与被告林龙辉签订的《合作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对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被告应当返还。被告林龙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三、完成以上工作后,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及可能出现的庭审状况我也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和预期。笔者一直认为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目的就是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观点、认同自己的判断,作为律师助理目前我还只能处理庭前工作,结合此次案件办理经历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庭前应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供全面合法有效的证据。C女士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C女士认为向其余几人收集提供签字的收条比较麻烦,也曾问过笔者是否可以代签,我反复向她释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证据收集工作是后期立案、庭审能够顺利进展必要前提,最终说服C女士按要求提供合法证据。
二是应尽快理清案件法律关系,查找并罗列出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时候看似简单的案件却有着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查找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也对相关条款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三是应多查找同地区的相关判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制国家,但是在查找类案的过程中可以学到新的知识、引用类案中的法官观点来说服本案法官。办理一个案件不能只是简单立案、开庭、接受判决,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会更加认真践行本次办案的心得体会,争取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能总结新的知识点、积累同类案件的经验,尽快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
辩护的逻辑:当事人思维还是裁判思维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本文作者 ▏马静华 教授(*本文转载自“刑案辩护理论与实务”公众号) 讨论辩护逻辑之前,先介绍一起涉黑案第一被告人的两名律师辩护情况。这两名律师的辩护方向看似一致,都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辩护的思维路径完全不同,形成鲜明对比: 案例七:杨某某涉黑案的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告人杨某某设立恒泰投资管理公司对外违法放贷。在放贷过程中,组织张某某、李某某、兰某某等二十余人实施暴力催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 杨某某亲
2026-09-03 17:21:06
社区矫正为什么要探索“队建制”?——不是为了多配几个警察,而是为了重新回答“谁负责”
本文作者:兰博 晓珺 开篇 近年来,在社区矫正领域,一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队建制”。 有的地方成立社区矫正大队; 有的地方探索社区矫正中队; 有的地方将多个司法所纳入片区管理; 还有的地方推动社区矫正力量进一步集中、专业化。 于是,一个问题产生了: 社区矫正为什么要探索“队建制”? 有人认为: “是不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够,需要增加力量?” 有人认为: “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社区矫正要更加警察化?” 也有人疑惑: “原来司法所已经在做社区矫正,为什么还要调整组织结构?” 这些问题,其实都指
2026-08-24 16:47:34
辩护行为的底线:禁止充当“第二公诉人”——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念(2)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本文作者 ▏马静华 教授(*本文转载自“刑案辩护理论与实务”公众号) 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而辩护,自然是天经地义。虽然辩护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但辩方立场决定了,辩护人不能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更不得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充当所谓“第二公诉人”,即如德肖维茨所称的“穿着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实务中,辩护律师在庭上提出“辩护意见”,本质上却是“公诉意见”的情形并非罕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 1、类型之一:“指控式辩护” “指控式辩护”表现为,被告人辩解无罪或
2026-08-19 17:30:29
证据辩护的起点:真相还是证据?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念(1)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我让他一定要告诉我事实真相,并向他强调,只有这样,我才能最好地为他辩护。” ——一位年轻的中国律师 “被告人有时就像是一名患者,他们被怀
2026-08-05 17:27:00
史纯律:NFC复制卡消费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与实务疑难探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随着移动智能设备普及,依托NFC近场通信技术复制饭卡、职工卡等储值卡片进行消费、套现的案件不断涌现。该类行为不同于传统盗窃实体卡片、盗刷信用卡的犯罪模式,借助手机即可完成卡片数据复制,作案手段隐蔽、门槛低,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行为究竟应当评价为盗窃、诈骗抑或计算机类犯罪;侵害对象是卡内财产性利益还是电子数据;多方主体参与场景下刑法被害人如何确定;同时案件电子证据取证、平台服务商安全责任边界等问题,也给司法办理带来新挑战。 史纯律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围绕行为定性、法益侵害对象、被害人界定、新型
2026-09-23 17: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