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刑事谅解书》的法律意义与常见误区解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5-06-26 17:05:00
在刑事案件实务的复杂舞台上,刑事谅解书宛如一颗独特而关键的棋子,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律理念与深远的社会价值。它并非简单的文字堆砌,而是一份承载着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等诸多意义的特殊文件。从量刑减让幅度的明确规定,到适用范围的精准界定,再到对出具主体的严格限定,刑事谅解书的每一个细节都彰显着法律的严谨与公正。然而,围绕着它,也存在着诸多容易被误解的观念,这些误区若不加以澄清,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做出错误的决策,甚至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深入剖析刑事谅解书的法律概念、重要意义以及常见误区,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刑事司法的公众提供一份清晰、准确的指引,助力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推动刑事案件的妥善解决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作者 ▏肖亮 律师
法律概念与意义
刑事案件实务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刑事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书面文件,其核心价值在于证明受损的社会关系已获修复。
取得《刑事谅解书》,能够在刑事案件实务中某种程度上达到取保候审、不予批捕、撤销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量刑减让等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刑事谅解的量刑减让幅度: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适用范围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取得《刑事谅解书》,只有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才可能出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的情况,甚至要求被害人得是自然人,如果被害人是法人严格来讲是不存在谅解情形的。
一般来讲能够适用刑事谅解的案件,常见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虐待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则一般不存在刑事谅解的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影响量刑的情节有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谅解。由此可见,被害方有权签署刑事谅解书的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对于被害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取得被害人本人的刑事谅解书,对于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从近亲属或监护人处取得刑事谅解书。
对《刑事谅解书》常见误区
误区一:无罪辩护的案件不能出具《刑事谅解书》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无罪辩护的观点与《刑事谅解书》的内容存在自相矛盾的表述,无罪辩护是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而《刑事谅解书》记载的内容往往表明行为人认可了实施犯罪行为,且悔罪赔偿。该类观点过于极端,未考虑到争取谅解行为本身具有的妥协性和不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如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但该种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此种情形下出具的谅解书,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谅解,而行为性质则需要司法机关来判定。因此,《刑事谅解书》不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有罪供述证据。
误区二:取得《刑事谅解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处罚
有专业文章提出被害人及近亲属出具或签署《刑事谅解书》,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考量依据。“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罪轻辩护案件中,如果能够争取到减轻处罚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大幅减让极有利。然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将刑事谅解情节作为减轻处罚情节考虑,而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量刑方法,依据基本犯罪构成在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最终确定宣告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只是调节基准刑的情节,如果该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解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只有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才可以确定宣告刑。如果只有从轻处罚情节,则只能将法定最低刑作为宣告刑。
误区三:一旦出具或签署《刑事谅解书》就不能反悔和推翻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刑事谅解书》签订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可以反悔或推翻,该类观点错误理解了刑事谅解制度的设立目的。在刑事案件中,除单纯的财产类案件外,人身性案件既会在物质上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也会在精神上给被害人造成创伤,虽然金钱赔偿无法完全弥补该类创伤,但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被害人的身心痛苦,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然而刑事诉讼程序不是一个节点,而是连续的过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在出具或签署《刑事谅解书》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但随着案件办理的推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续表现的毫无悔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完全可以撤回谅解。
误区四:《刑事谅解书》中记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效力
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谅解书出具的形式和内容做出规定,因此全依赖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会在谅解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做出认定,显然这种认定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有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建议时会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该表示也不具备任何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刑事公诉案件中,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完全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不会仅因《刑事谅解书》的内容而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文转载自肖亮律师公众号“肖谈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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