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纯律、李文君:网络平台关联犯罪的归责边界与精细化辩护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6-07-23 16:54:00
数字经济高速迭代背景下,依托网络平台衍生的上下游关联犯罪持续高发,已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惩治的重点领域。相较于传统犯罪,此类案件具备行为隐蔽、层级繁杂、因果链条长、技术依附性强等特征,司法认定难度显著更高。
本文将结合两起亲办典型案件与现行裁判规则,围绕主观明知认定、主体权责划分、量刑标准适用等相关争议问题,拆解控方指控逻辑,梳理相关辩护要点,为网络平台类刑事案件的精准辩护提供实务参考。
本文作者 ▏史纯律、李文君 律师
主观归责边界:网络平台犯罪“明知”的精细化认定
主观犯罪故意是区分网络平台类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也是此类案件关键的辩护突破口。传统犯罪可通过犯意联络、直接行为印证主观过错,而网络平台犯罪往往缺乏直接通谋证据,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推定明知”规则,但该推定具有可反驳性,适用时需严格限定条件,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一)案例引入
涉案企业运营一款休闲棋牌平台,该公司多名高管及员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平台内置的游戏币赠予、家族互动等功能,为职业“银商”开展网络赌博上下分业务提供了工具便利,认定公司明知银商利用平台实施赌博犯罪仍放任违规行为持续发生,故而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第一,平台知晓用户存在功能滥用的潜在风险,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明知”;
第二,第三方恶意利用平台固有合法功能实施犯罪,能否直接倒推平台具备犯罪故意;
第三,平台已全面履行合规监管义务的前提下,能否依法阻却刑事归责。
(二)认定平台“明知”的三项判断标准
结合司法解释规则与本案事实,认定网络平台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明知,可以从法律边界、事实印证、合规抗辩三个层面逐层分析,避免客观归罪、随意扩大刑事追责范围。
1.法律边界:区分不同罪名的“明知”标准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针对网络犯罪设置了不同的“明知”认定标准,其中开设赌场罪共犯与帮信罪的主观认知要求存在本质差异,二者不能混同适用,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1)开设赌场罪共犯要求具体、明确的明知
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规定,构成网络赌博共犯,需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实施特定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且为该犯罪提供专门性、针对性帮助,核心是对具体犯罪行为、特定犯罪对象、实施模式有清晰认知,而非笼统的风险预判。
(2)帮信罪仅要求概括性认知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规定,帮信罪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掌握具体罪名、犯罪细节、实施主体等精准信息,仅需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该推定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情形,允许行为人通过有效反证推翻。
回归本案事实,平台并未达到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明知标准,原因有三:
第一,平台本身未设置游戏币退分、退币功能,游戏币无法直接兑换现金,不具备赌博平台的核心属性;
第二,涉案赠予、家族互动等功能上线时即服务于正常社交娱乐,而涉案银商是在上线三年后才开始活跃作案,功能设置在先、第三方利用在后,并非为赌博犯罪专门设计;
第三,公司与银商之间无事前通谋、事中配合、事后分赃,平台收取的费用均为正常游戏手续费,不存在坐地分赃的利益绑定。
当前司法实践存在误区,即将“平台知晓产品存在被第三方滥用的泛化风险”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明知,以最终危害结果反向推定平台主观过错,忽视网络服务的中立性、通用性本质。若将该逻辑泛化适用,那么所有具备支付、社交功能的通用网络服务均可能被纳入共犯追责范围,这显然突破了刑法谦抑性的边界。
需要明确的是,棋牌业态虽属于高风险经营领域,合规注意义务标准更高,但仍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原则,不能以行业整体风险等级替代主观明知的法定认定标准。
2.事实印证:以功能属性与利益关联反向排除主观故意
在法律标准的基础上,需结合案件客观事实,进一步核实平台的主观认知程度,重点考察以下两项关键事实:
(1)考察平台功能的中立合法性
涉案平台属于依法合规运营的休闲娱乐载体,未配置任何现金兑现、游戏币退分等赌博核心功能。本案平台争议功能上线初衷是满足用户社交、娱乐的正常经营需求,第三方后续擅自利用合法通用功能实施犯罪,属于第三方独立违法介入的自主行为,不能据此归责于平台,更不能推定平台具备帮助他人犯罪的主观故意。
(2)考察平台与犯罪主体的利益关联性
涉案公司与银商之间无犯意联络与利益绑定,平台营收均为合法合规的运营服务费,与赌博犯罪收益无任何关联。从刑事归责逻辑而言,若平台具备协同赌博的主观故意,必然会配套建立利益分成、收益绑定机制,本案无通谋、无分赃、无非法超额收益的客观事实,足以印证平台不具备开设赌场共犯的主观合意。
若不加区分地将所有存在第三方滥用风险的通用网络服务均纳入刑事共犯评价范畴,不仅会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束缚数字业态创新发展,还会违背网络服务中立性本质,与刑法罪责自负、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相悖。
3.合规抗辩:尽到监管义务可推翻明知推定
除功能与利益层面的客观反证外,平台已实质履行合规义务的事实,更是推翻明知推定的直接依据。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依据收费异常、规避监管、拒不整改、隐蔽操作等情形推定平台存在犯罪明知,该推定仅为程序性、可反驳的推定结论,并非终局归责依据。
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自身服务实施犯罪,仍拒不采取止损、整改、防控措施,主动放任危害结果持续扩大是刑事追责的前提。所谓合规监管义务,是指平台为防范违法犯罪行为滋生、遏制风险扩散,在制度搭建、日常管控、违规处置、风险止损等环节应当履行的全流程审慎义务。若平台能够举证证明已全面、实质履行该义务,即便受技术局限无法杜绝第三方违规行为,亦可依法推翻明知推定、阻却刑事归责。
本案中,涉案游戏公司构建了全流程、多层次的合规监管体系,多项客观履职行为足以否定犯罪主观故意,形成完整合规抗辩体系。制度层面,通过用户协议、平台规则明确禁止赌博交易、游戏币私下买卖、违规引流等行为,划定合规经营底线;执行层面,持续对发布银商交易广告、违规买卖游戏币的用户采取禁言、限流、封号等惩戒措施,主动排查整治违规乱象;内控层面,出台员工专项管理规定,严禁内部员工参与任何游戏币交易、赌博关联行为,杜绝内部协同风险;止损层面,针对平台论坛滋生大量银商违规广告、人工管控难度超出合理边界的问题,主动下线论坛功能,切断违规信息传播渠道。
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平台对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持明确否定、抵制态度,并非放任犯罪发生。而平台无法杜绝用户私下违规交易,本质是受技术边界与监管权限限制,因为平台无权监控用户私人微信、QQ等外部通讯工具,无法干预用户场外私下交易,该技术局限性属于行业普遍难题,不能等同于主观放任、故意纵容,依法可排除犯罪明知认定。
需要明确的是,合规抗辩并非绝对免责。若平台合规体系流于形式、未落地执行,或明知违规行为持续存在却拒不整改、消极应对,则无法推翻明知推定,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主体责任划分:平台代理商的刑事风险与归责逻辑
当前头部互联网平台普遍采用“总部统筹+代理商本地化运营”的商业模式,由平台总部统一制定运营规则、风控标准与业务流程,掌握核心技术、数据资源及风险处置权限;各级授权代理商仅依托官方授权,负责本地化获客、客户对接、基础服务维护等前端辅助工作,常态化经营具备合法合规属性。
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旦终端客户利用代理商对接的平台服务实施诈骗、网络赌博、资金结算等违法犯罪,办案机关往往优先追诉末端本地化代理商,极少穿透追责掌握核心权限的平台总部,形成“权限在上、责任在下、权责严重错位”的司法乱象。厘清该乱象的核心成因,以权责一致原则精准划定归责边界,是破解代理商过度追责、开展精细化辩护的关键。
(一)代理商过度追责的实务背景
代理商被过度追责、追责层级失衡的问题,是制度权责错位、司法裁判惯性、主体能力差异、监管模式特征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从实务现状来看,支付类、搜索推广类等各类平台代理商,均面临同类追责困境:支付类代理商仅负责商户资料形式审核、日常客户对接等基础工作,不掌握资金管控、交易拦截、账户冻结等核心风控权限,资金与数据流转全程由平台总部闭环管控,却被司法机关苛以穿透核查交易、识别犯罪资金的实质风控责任;搜索推广类代理商同理,审核规则、风控系统、违规判定标准均由总部统一制定、落地执行,代理商仅承担基础资质核验义务,无规则修改权、违规处置权,对客户技术性规避监管的行为缺乏识别能力,最终却成为刑事追责的主要对象。
(二)归责边界的判断标准
网络平台关联犯罪的刑事注意义务范围,应当与行为人的管控权限、履职能力及收益水平相匹配,不得超出其实际能力范围苛加实质风控责任。所谓实质风控责任,特指包含资金拦截、账户冻结、规则制定、违规处置在内的核心风险管控权限与对应法律责任。平台代理商不掌握上述核心风控权限,仅负有与其履职能力相适配的前端形式审核义务、异常情况上报义务,无需对平台固有风控体系缺陷、总部规则漏洞引发的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从归责核心逻辑来看,网络犯罪产业链的归责重心应向上穿透至平台总部。平台总部掌握平台运营的核心技术、数据资源、风控规则与违规处置权限,对平台整体运营风险具备绝对管控能力,负有防范网络关联犯罪的首要、实质风控责任,针对系统风控漏洞、审核规则缺陷、监管体系缺失引发的犯罪后果,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各级末端代理商仅承担辅助性、基础性业务义务,无实质风险管控与违规处置权限。对于严格遵照平台官方规则、标准化流程履行全部履职义务,发现客户异常交易及时上报、主动规避风险的代理商,其经营行为本质是平台总部运营意志的延伸,不应承担超出自身权限与能力范围的实质刑事责任。尤其针对平台总部直接导流、分配的客户资源,代理商仅完成标准化开户对接工作,未参与客户筛选、业务定制、风险调控的,无罪辩护空间更为充分。
同时需明确例外情形,保证归责逻辑周延:若代理商明知客户利用平台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主动协助规避审核、隐瞒异常交易信息、为犯罪行为提供针对性便利,则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合法代理范畴,具备刑事可罚性,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平台代理商被控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针对平台代理商涉帮信罪的追责存在偏差的问题,可从权限边界、主观认知、罪责适配三个维度进行精细化辩护,精准剥离不当追责、实现罪责匹配。
1.举证权责范围,否定具有实质性风控义务
以官方代理协议、平台运营手册、权限配置文件、行业规范等客观证据为依据,清晰地界定代理商的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范围,明确区分平台总部的风控责任与代理商的基础辅助义务。
重点论证代理商不具备识别、防控、拦截上游犯罪的技术能力与操作权限,办案机关以平台总部的专业风控标准苛责末端代理商,属于不当归责。
2.区分泛化风险与犯罪明知,否定主观构成要件
代理商开展的是常态化、标准化的合法商业代理业务,盈利模式为固定服务费,业务开展具备公开性、合法性。其对终端客户的隐性犯罪行为,仅存在普通市场风险层面的泛化认知,不具备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的具体、明确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主观构成要件,不能仅凭概括性风险推定主观归罪。
3.立足从犯地位,争取从宽处理
从犯罪产业链条地位来看,代理商处于最末端环节,未参与上游犯罪策划、资金调度、人员组织,未获取任何非法犯罪收益,仅赚取合法服务佣金,主观恶性极小、行为作用力微弱、社会危害性极低。相较于核心犯罪组织者、平台风控失职的责任主体,其罪责层级差距显著,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精细化辩护,破除“唯流水论”的结果归罪误区
资金流水是帮信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量刑参考依据,是评价行为危害后果的重要标准。但在司法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易陷入唯流水、唯数额的机械量刑误区,单纯以账面流水绝对值升格刑罚档次,片面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参与程度、犯罪作用力、因果关系关联性及真实涉案数额等核心量刑情节,易导致产业链末端从业者量刑畸重。
(一)案例引入
A公司系某头部互联网公司旗下某支付产品的合规代理商,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终端客户利用其对接的支付通道开展跑分业务,涉案资金流水高达1.5亿元,据此主张以巨额流水对A公司从重处罚。
本案量刑争议聚焦两点:
第一,单纯的资金流水数额能否直接等同于行为人的罪责轻重与社会危害性大小;
第二,在行为人未支配犯罪资金、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未获取非法收益的前提下,能否仅凭巨额流水加重刑罚处罚。
(二)多维精细化量刑辩护要点
针对“唯流水论”的机械量刑问题,辩护工作可从证据采信、因果关系、量刑适配三个维度层层突破,剔除不当量刑依据、精准界定罪责边界。
1.证据维度:适用存疑有利被告人规则,剔除性质不明流水
刑事诉讼定罪量刑需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性质存疑、无法溯源、无法证实与犯罪存在关联的流水,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经全面核查溯源,本案1.5亿元全量流水当中,仅有三万余元资金可通过上游被害人陈述、完整资金流转链条证实为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犯罪关联流水占比仅为0.02%;剩余99.98%的流水无上游犯罪立案依据、无被害人报案记录、无完整溯源链条,涵盖企业合法发薪、日常经营结算、个人正常转账等合规资金,无法证实与任何刑事犯罪相关。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部分无关联、存疑流水不得作为从重量刑依据。
2.因果关系维度:以行为支配力定责,杜绝片面结果归罪
行为人仅对自身行为能够预见、能够支配、能够控制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超出自身管控能力、主观预见范围的危害后果,无需承担加重责任。流水数额大小并非量刑核心,行为人对流水的支配力、影响力,才是评价罪责的关键。
结合本案事实,A公司对案涉巨额流水规模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支配与控制能力,无需为超额无关联流水承担加重罪责。
客观层面,上游跑分团伙自主对接平台通道、自主策划实施犯罪、自主操作资金流转,流水规模、犯罪频次、涉案范围均由上游犯罪主体自主决定,与A公司的代理服务无直接刑法因果关系;
主观层面,A公司经营合法业务,盈利模式为固定合规服务费,未主动招揽非法客户、未纵容违法犯罪、未调整运营模式适配非法业务,无追求巨额非法流水的主观动机;在权限层面,A公司作为末端代理商,不掌握账户冻结、交易拦截、资金管控、客户清退的核心权限,即便发现零星异常交易,也无有效手段制止风险扩大、管控流水规模。
综上,无论流水数额为百万级别还是上亿级别,A公司行为不法程度、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未随流水数额增长而加重。不应以全量1.5亿流水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单纯以流水绝对值升格量刑,属于典型的结果归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量刑维度:从刑种、财产刑两个维度开展精准量刑辩护
针对末端代理商量刑失衡问题,可从自由刑、财产刑两个维度开展分层精准辩护,避免一刀切式量刑。
自由刑层面,重点聚焦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地位、犯罪作用力三大情节。对于仅提供基础代理服务、未参与犯罪策划、未协助资金流转、未获取非法收益、处于犯罪链条最末端的行为人,即便账面流水数额较高,也应在轻罪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动止损、积极整改等从宽情节的,依法争取缓刑、轻刑化处理。
财产刑层面,坚持惩戒与适配并重原则。严格追缴行为人全部违法所得,彻底剥夺非法获利;罚金数额结合行为人合法收益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性综合裁量,避免出现“末端从业者赚取少量服务费,却承担高额罚金、与犯罪核心头目量刑持平”的失衡现象。
结 语
网络平台关联犯罪的辩护工作,需深度贴合数字业态运行特性与网络犯罪专属裁判规则,聚焦主观明知认定、主体权责划分、量刑标准适用三大核心争议,构建精细化、体系化、规范化的辩护逻辑。通过精准反驳不当归责逻辑、厘清平台与末端代理商的责任边界、破除“唯流水论”的机械量刑误区,既能依法维护涉案企业、末端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也能规范数字经济经营秩序、平衡司法惩戒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助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刑事司法惩戒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本文转自“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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