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思琪: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无罪辩护要点分析丨熊猫刑辩专业研究
发布时间 2026-08-27 17:14:33
合同诈骗罪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极易发生客观归罪的高发罪名。实践中,大量本属于民事违约、合同欺诈的经济纠纷被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本文系统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合同诈骗罪无罪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提炼无罪裁判的内在逻辑与辩护要点,拟提供参考。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始终聚焦于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与"刑民边界"的把握。
本文作者 ▏祝思琪 律师
一、无罪案例及地方文件梳理
案例一:陈某洪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购销贸易 · 失联/逃匿认定
入库编号:2026-16-1-167-001
基本案情:陈某洪与河北某皮业公司长期进行境外皮衣购销,累计交易额千余万元,已支付860余万元,对账后尚欠150万元货款,后续又分批还款62万余元。后陈某洪经营的境外市场因当地政策关停,回国后境外手机号失效,对方无法联系遂报案,原审认定其收货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
再审改判:再审查明陈某洪曾与对方人员线下见面、持续主动还款,家属在案发后代偿30万元,欠款系境外市场危机、经营亏损导致,并非刻意躲债失联。
裁判要旨:刑法第224条"收受货物后逃匿",特指为逃避债务主动切断全部联系、刻意藏匿。仅客观失联不能直接认定逃匿;购货方已履行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持续主动还款,欠款由市场、政策等客观风险造成,不认定为逃匿,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二:莫某等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民间借贷 · 息转本 · 超额担保
入库编号:2024-03-1-167-005
基本案情:出借方莫某等人与矿业公司自愿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双方协商将利息、罚息转为本金,要求借款人提供股权、房产、采矿权超额担保,签订阴阳合同、通过走账固化债权,后起诉并通过法院调解确认债权,借款人破产后出借人申报债权。公诉机关指控其虚构事实、超额占有担保资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结果:一审全案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持无罪。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中双方自愿约定息转本、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额担保、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属于民事债权保障手段;出借人未虚构借款基础事实、未隐瞒关键信息,对担保财产无非法占有意图、未私自处分担保物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三:叶某伟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资产租赁 · 伪造单据 · 非法占有目的
入库编号:2025-16-1-167-001
基本案情:叶某伟通过招标中标商场整体资产转让项目,支付120万元转让款,取得商场职工协调小组收取租金委托书,与租户签订租赁协议。为收取剩余租金,其伪造一张已付清转让余款的收条,租户遂支付剩余租金。原审以伪造单据骗取租金定罪。
再审改判:再审认定资产转让协议未解除,叶某伟享有收取租金的合理依据,商铺实际交付租户使用、无财产损失,伪造收条仅为推进履约的临时手段,主观无占有租金不予返还的故意,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中虽存在伪造单据、虚构局部事实的行为,但交易具备真实基础法律关系,行为人有履约意愿、实际履约行为,交易相对人未遭受实质财产损失,不能仅凭局部虚假行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四: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企业商事纠纷 · 证据不足 · 区分民刑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4
基本案情:山西煤企与天津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收取1000万元货款后因上游货源纠纷、对方多次变更煤炭质量标准未能足额供货,仅退还10万元,剩余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偿还上游欠款。公诉机关指控其无履约能力、恶意占有货款。
裁判结果:一审宣告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持无罪。
裁判要旨:企业经营产生的货款拖欠纠纷,严格适用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签约时无履约能力、虚构供货事实、恶意转移资金逃避返还,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经营,因客观商业分歧、市场问题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案例五:吕某合同诈骗、诈骗宣告无罪案
煤矿转让 ·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之十
基本案情:鄂尔多斯某公司向内蒙古某公司购买一煤矿,采矿权仍登记在内蒙古某公司名下。经吕某介绍,鄂尔多斯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煤矿转让协议,合同履行中吕某分两次代刘某支付部分转让款540万元。后吕某与刘某就付款及作价入股事宜产生纠纷,公诉机关指控吕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裁判结果: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判决无罪。
裁判要旨:签订煤矿转让协议时已明确告知煤矿产权现状,转让协议得到所有权人同意并盖章,合同已实际履行,吕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高法明确: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案例六: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商场转让 · 伪造收条 ·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涉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5日再审改判)
基本案情: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460万元中标某商场资产转让,支付部分转让费120.01万元后,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收取租金30万元。为收取剩余租金,叶某某伪造一张"发改局已收到余款340万元"的收条,租户遂支付剩余租金。
再审改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获得租户信任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了商铺,故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人民法院案例库还收录了多件涉及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限、融资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无罪参考判例,其裁判逻辑共同指向对"非法占有目的"和"刑民边界"的从严把握: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91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摘要:温某某系广西钦州甲水务公司负责人。甲公司与乙、丙两家建设公司签订引水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两家施工企业合计支付履约保证金 180 万元。后续因工程款结算产生民事合同纠纷,丙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立案。
案涉项目真实存在,保证金用于公司经营,并无挥霍、转移、逃匿,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本质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该案立案后长期不侦查、不撤案,形成侦查 “挂案”。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审查后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引导当事人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经济争议。
检察机关强调,应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文件多明确"参照最高法/最高检相关纪要精神",也有的地方发布了当地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把握尺度。
1.1安徽:2014年《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31日 | 性质:地方司法文件。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规则:骗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违法犯罪致不能返还;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明知无履行条件骗资不返还;隐瞒标的已出卖/抵押签买卖合同收货款不返还;借新债还旧债循环骗取致不能归还;收款后不履行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致不能归还;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市场价变卖致不能归还货款;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
1.2河南:2020年《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发文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 文号:豫检会〔2020〕9号 | 发文日期:2020年6月18日(座谈会于2020.4.27召开)。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规则:无履行条件骗财不返还;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市价变卖致不能归还货款;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返还;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携款逃匿;无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保证金违约金;收款后不履行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致不能归还;严重资不抵债仍将资金用于炒股、期货等高风险投资致无法归还;其他非法占有拒不返还。
二、司法裁判认定无罪的理由汇总
(一)行为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划定合同诈骗罪与普通民事合同违约最关键的区分标准。即便案件出现逾期欠款、短暂失联、出具虚假单据等外观疑点,只要能够查实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即可直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永久占有对方财物、拒不清偿债务的犯罪故意:
(1)涉案货款、货物、借款等财物全部投入实体经营、货品采购或清偿经营类债务,不存在个人挥霍、私下转移藏匿、赌博、无偿赠与亲属等侵吞处置行为;
(2)双方长期开展交易,行为人已履行绝大部分合同给付义务,未结清款项仅为小额尾款;
(3)行为人全程认可全部债务,持续主动对账、分期还款、协商履约方案,甚至委托家属代为偿还部分欠款;
(4)未能足额履约、无力清偿债务系境外市场关停、行业经济危机、上游合作方违约、采购方临时变更产品标准等事后客观外部风险所致;
(5)交易相对方并未遭受实质财产损失,双方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协商和解的现实空间。
在
(二)单纯客观失联,不能认定为刑法第224条规定的"逃匿"
司法实践不能仅凭债权人一时无法联系行为人,就直接推定存在逃匿行为。刑法意义上的"逃匿"需同时满足主观上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主动彻底切断全部联络渠道两大要件:
(1)失联并非行为人主动拉黑、更换联系方式刻意躲避,而是境外经营市场关停、境外号码停用、经营场地注销、异地转战经营等客观外部条件变化导致;
(2)所谓失联期间,双方仍存在线下会面、电话沟通、主动对账、持续还款等往来,并未完全切断所有沟通渠道;
(3)行为人没有变卖、转移核心经营资产,没有销毁财务账簿、注销经营主体等阻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正常主张债权。
(三)仅存在次要、辅助性虚假行为,未虚构核心交易基础事实
商事往来中少量材料造假、表述不实,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司法机关严格区分决定交易是否真实的核心事实与仅用于流程办理的辅助材料瑕疵:
(1)行为人伪造、虚构的内容仅为收条、财务报表、资金走账流水等辅助单据,但交易主体、合同标的物、借款项目、转让资产等核心交易内容客观真实;
(2)实施虚假行为的初衷只是推动合同正常履行、促成款项结算,并非为套取财物后永久占有、拒不返还;
(3)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轻微虚假行为并未给相对人造成根本性财产损害;
(4)民间借贷中双方自愿约定利息转本金、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额资产担保、通过银行走账固化债权等操作,均属于民事层面保障债权的常规方式。
(四)全案证据存在缺陷,现有证据不足以完整证实犯罪构成要件
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认定。常见证据瑕疵情形包括:
(1)没有完整、闭环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在案材料能够证实其拥有经营场地、供货货源、自有资产或合作意向等履约基础;
(2)涉案资金流向清晰可查,全部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截留、私分、转移资金的客观证据;
(3)双方往来函件、聊天记录、协商记录能够证实纠纷源于商事履约分歧,无法佐证行为人存在恶意欺骗的主观心态;
(4)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恶意逃避债务,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失联跑路、转移资产、拒绝协商等客观书证、物证予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无罪辩护辩护要点总结
一、主观要件无罪:不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最核心辩点)
裁判规则(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结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财物处置、未履约原因、事后态度综合推定,不能仅凭客观不能履约直接推定主观诈骗故意。
辩点 1:签订合同具备履约基础,或虽不完全具备,但一直在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并非自始无履约意愿。
辩点 2: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合同项目经营,未挥霍、转移、隐匿财产。
辩点 3:合同无法履行系客观外因导致,而非行为人主观不想履行。
辩点 4:案发前后积极沟通、主动补救,不构成刑法意义 “逃匿”。
辩点 5:行为人违约后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拒不返还财物的意思
二、客观要件无罪:不满足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要件
辩点 6:仅存在局部、次要事实夸大,属于民事欺诈,并非对核心交易事实虚构。
辩点 7:交易基础真实,不存在刑法 224 条列举的五类诈骗行为。
辩点 8:没有造成被害人实质财产损失。
辩点 9:涉案属于纯粹合同履行争议,已有生效民事裁判处理同一法律关系。
三、证据层面无罪辩点:控方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
辩点 10:“非法占有目的” 仅有口供,无客观证据印证。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状态,不能只靠被告人供述推定。仅有被害人陈述,缺少流水、合同、沟通记录、项目资料等客观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应当疑罪从无。
辩点 11:控方选择性截取证据,未完整评价全案事实
仅截取部分聊天记录、部分资金流水,忽略前期合作记录、履约行为、补救行为、被害人过错,属于片面推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点 12: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诱发纠纷
被害人未尽交易审查义务、自身违约在先、虚假报案、隐瞒部分案件事实,不能将全部商业风险归责行为人,不能直接转化刑事追责。
其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本文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涉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91号及《检察日报》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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